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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
關于印發《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優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領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科技城規〔2025〕4號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各有關單位: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優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領域的若干措施》已經我局2025年第8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自2025年7月19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實施至2030年7月18日。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
2025年6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
關于進一步優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領域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了進一步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工作,積極推進工程建設項目落地,提升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高新區(以下簡稱“科技城高新區”)營商環境,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全面推行施工圖審查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試行)》等文件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措施適用于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在受委托范圍內以委托機關名義作出的行政審批適用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但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本措施作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舉措,聚焦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從用地、規劃、施工到驗收等全鏈條環節,強化批后監管工作,提升審批效能與監管服務水平。
第三條【選擇適用】建設單位可自主選擇是否適用本措施的優化舉措,若建設單位未選擇適用本措施,則應當按照國家、海南省及三亞市現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實施主體】管理局負責按照本措施從用地、規劃、施工、驗收等環節及批后監管等方面落實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領域的優化實施工作,并將相關信息同步推送至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章 用地環節
第五條【優化政府投資項目用地手續】對于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可以任選下列材料之一,向管理局申請先行辦理工程規劃和施工許可手續:
1.劃撥決定書;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019年4月1日后核發的);
3.項目農轉用及征收批準文件。
建設單位以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材料申請的,在實際開工前應當完成征收相關手續并按照實際征收完成情況開展項目建設工作,在辦理竣工驗收之前應當完善供地手續并提供不動產權證、劃撥決定書等證明文件交管理局歸檔。
第六條【優化社會投資項目用地手續】對于社會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可以任選下列材料之一,向管理局申請先行辦理工程規劃和施工許可手續:
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土地成交確認書;
2.政府部門關于用地置換批復。
建設單位以前款第二項材料申請的,在辦理竣工驗收之前應當完善供地手續,并提供不動產權證、土地出讓合同等證明文件交管理局歸檔。
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
第三章 規劃環節
第七條【優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對于房屋建筑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建設項目開發實際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具體承諾書內容詳見附件1)。
若建設單位申請采取告知承諾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的,建設單位提交的規劃建筑設計方案通過三亞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或管理局專家評審會審議,公示后由管理局對其規劃建筑設計方案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內容包括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符合性等,審查合格后直接核發項目整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函可作為辦理第九條“主體工程”建設工程施工意見函前置條件之一。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函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深化后的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文本、圖紙等相關資料報管理局進行技術指標實質性審查。經技術審查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要求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工程審批意見。
第四章 施工環節
第八條【施工圖審查分級分類管理】對于《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分級分類管理工作的通知》(瓊建科函〔2021〕222號)等文件確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免于審查正面清單(附件6)中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自行確定項目是否委托審查機構進行施工圖審查。
對于上述免于圖審的超限高層建筑項目,其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海南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工作的通知》(瓊建質〔2020〕240號)的要求,在辦理施工意見函承諾前,應當書面承諾已通過超限審查或承諾判定為非超限項目。
第九條【優化房屋建筑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手續】對于房屋建筑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按照“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樁基和地下室”“主體工程”三個階段分別申請辦理施工意見函(辦事指南及申請材料模板詳見附件2、4)并在承諾時限內完善正式施工許可手續,具體說明如下:
1.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建設單位在取得項目用地批準有關證明文件,對施工場地、建設資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等落實情況進行說明,建設單位及設計單位對該階段的施工圖作出滿足國家規范標準和工程質量安全要求做出承諾,可先行辦理“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階段的施工意見函,拿地即開工。
2.樁基和地下室:建設單位提交的規劃建筑設計方案通過三亞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或管理局專家評審會審議、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場地、建設資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等落實情況進行說明,并與設計單位共同承諾方案穩定且符合相關設計規范,可申報項目“樁基和地下室”施工意見函。
3.主體工程:建設單位獲取規劃許可手續、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場地、建設資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等落實情況進行說明,并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對工程建設作出相應質量和安全承諾后,可申報項目“主體工程”施工意見函。
建設單位需在取得上述分階段辦理施工意見函之日起一年內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推行分階段辦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通知》(瓊建規〔2022〕15號)規定完善相應階段的正式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條【優化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手續】對于依法應當辦理施工許可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且建設單位申請采取告知承諾制辦理項目施工手續的,應當提交土地手續證明材料及規劃部門出具的同意意見,并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對工程建設作出相應質量和安全承諾后,經管理局審查符合科技城高新區規劃要求后,直接核發項目施工意見函(辦事指南及申請材料模板詳見附件3、4),建設單位需在項目竣工驗收前完善正式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一條【容缺辦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繳費手續】按照《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三府規〔2021〕8號)規定應當繳納城市配套費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設項目,可采用“容缺繳納城市配套費”的方式辦理項目施工意見函,項目在辦理正式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完成城市配套費繳納工作,其他事宜依據國家、省、市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優化二次裝修項目施工許可申辦條件】對于暫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公共建筑,房屋產權人可在保障建筑物安全性及產權無糾紛的情況下,提交建筑竣工驗收意見、消防驗收意見以及無銷售備案說明材料替代不動產權證辦理二次裝修工程施工許可。非房屋產權人申請還需提供房屋租賃材料和房屋產權人同意裝修的證明辦理裝修工程施工許可。
第五章 驗收環節
第十三條【歷史遺留項目消防驗收】針對已建成但因歷史遺留問題(施工手續不全、施工技術資料缺失、相關建設主體滅失或拒不配合等)造成無法正常進行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備案)的工程建設項目(國有建設用地上,土地和房屋權屬無爭議,經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并已實際出售,購房人房屋來源合法且無過錯,因各種原因長期不能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住宅項目),由建設單位、房屋建筑實際控制人或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或組織委托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對已建工程部分進行消防安全評估。
評估認為存在消防安全隱患需要整改的,建設單位、房屋建筑實際控制人應當按照整改意見整改到位。管理局根據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消防安全評估機構提供的滿足設計和規范要求的評估報告依法出具消防技術合格意見函。
第十四條【分期聯合驗收】針對一張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內涉及多個單位工程的工程建設項目,在項目質量安全要求達到安全使用條件的前提下,對已滿足使用功能的單位工程,建設單位可向管理局申請分期辦理竣工聯合驗收手續,管理局對通過分期聯合驗收的單位工程分期出具竣工聯合驗收意見,驗收合格后的單位工程可單獨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預驗收”服務】建設單位可自主選擇是否向管理局申請竣工聯合驗收前指導服務(以下簡稱“‘預驗收’服務”)。建設單位申請“預驗收”服務的,應當向管理局提交相關技術資料。
管理局經審核通過“預驗收”申請后,組織相關專項部門赴項目現場對項目提供指導服務。建設單位根據指導意見整改完成后,可向管理局申請聯合驗收。管理局在聯合驗收合格后出具項目竣工聯合驗收備案證明。
第六章 批后監管
第十六條【免于圖審項目監管】管理局針對符合本措施第八條辦理方式的建設項目實施百分百批后核查,通過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活動進行核查。
第十七條【施工意見函失效與信用管理】對于采取第九、第十條辦理方式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措施及時完善正式施工許可手續,對于未及時完善正式施工手續且拒不配合的建設單位,管理局將其相關失信行為納入三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三亞崖州灣科技城企業信用服務平臺。
第十八條【告知承諾制失信處理】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許可事項,承諾人在規定時間內未履行承諾或存在違反承諾行為的,管理局依法撤銷行政許可,并將其相關失信行為納入三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三亞崖州灣科技城企業信用服務平臺。
第十九條【日常監管】管理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如發現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注冊人員未按照承諾履職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情節嚴重程度依法采取信用公示、誠信扣分、停工整改、提請上級部門撤銷注冊執業師證等措施嚴肅處理,視有關違法違規情況報有關執法部門處置,對建設、勘察、設計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注冊執業人員等從業人員開展信用評價。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文件效力】本措施與《三亞崖州灣科技城深化承諾制信任審批改革辦法》(三科技城規〔2023〕4號)有不符之處的,以本措施為準。
第二十一條【實施與清理】本措施自2025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30年7月18日。
若在有效期到期前發生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調整或本措施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被修改、廢止等情形的,由管理局參照《三亞市規章與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對本規文內容進行清理。
第二十二條【解釋權】本措施由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