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招商引資機構獎勵辦法》政策解讀
一、背景及依據
為推動三亞經濟健康快速發展,加快海南自貿港建設,快速聚集一批符合三亞市產業規劃的企業,三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30日印發了《三亞市招商引資機構獎勵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試行)》),原《辦法(試行)》已于2023年1月29日失效。
為進一步優化招商引資工作,激活招商引資機構的潛力,發揮招商引資作為全市穩增長、調結構“助推器”的核心作用,結合三亞市實際,根據《海南省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管理辦法》等文件的相關內容,我局對《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三亞市招商引資機構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目標任務
《辦法》的出臺是為了促進我市招商引資工作,充分調動社會力量、拓展招商引資渠道,助力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
三、涉及范圍
《辦法》主要適用于與我市簽訂了委托招商合作協議,并引薦三亞市域外項目成功落地本市的招商引資機構。
四、新舊政策對比
本次修訂充分結合三亞市實際與各方意見建議,對《辦法》的標題、結構、總則、獎勵的對象及標準、獎勵的申請、審核與兌現、監督與管理、附則等內容作出全面修改與調整。一是簡化了條文結構,對于稅收貢獻掛鉤的相關獎勵進行修訂。二是修訂了獎勵對象,擴大獎勵對象范圍。三是新增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實繳注冊資本、營業收入、實際利用外資等要求。四是將獎勵標準分為引進項目運營獎勵和重點項目疊加獎勵,新增了對包括引進上市公司、持牌金融機構、獨角獸企業的獎勵措施。五是完善了評定程序,明確了招商引資機構登記要求和申請招商引資獎勵的時效。
五、主要修訂內容
(一)調整獎勵條件
申請獎勵的招商引資項目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在三亞市轄區范圍內設立,企業注冊和稅務登記地均在三亞市的獨立法人實體,主營業務符合三亞市產業發展需要,且為非居住房地產項目,項目落地(以企業注冊或遷入之日為準)后4年內,符合下列任一獎勵條件:
1.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公司在三亞市投入的固定資產投資額不低于1億元,且達到土地出讓合同或相關監管協議所約定的投資強度等要求。
2.實繳注冊資本:內資項目公司實繳注冊資本1000萬元及以上,外資項目公司的外方投資者實繳注冊資本200萬美元以上。
3.營業收入:項目落地后,項目公司其中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億元及以上。
4.實際利用外資:項目落地后,實際利用外資達到500萬美元或其他等額外資及以上。
(二)調整獎勵標準
設置了引進項目運營獎勵、重點項目疊加獎勵,并且要求同一招商項目只能申請一次獎勵,申請時間為企業注冊或遷入之日起4年內。招商引資獎勵金額加上項目獲得的相關獎勵、補貼不得超過當年度該項目對三亞市的綜合貢獻,對應的獎勵金額累計不超過300萬元。
1.引進項目運營獎勵
(1)符合固定資產投資獎勵條件的項目,給予獎勵對象固定資產投資額2‰的招商獎勵。
(2)符合實繳注冊資本獎勵條件的項目,給予獎勵對象實繳注冊資本2‰的招商獎勵。
(3)符合營業收入獎勵條件的項目,按照項目的營業收入、就業帶動等貢獻予以評分,根據得分情況,給予獎勵對象該會計年度項目對三亞市綜合貢獻不高于10%的招商獎勵,綜合貢獻的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4)符合實際利用外資獎勵的項目,給予獎勵對象5萬元的招商獎勵。
2.重點項目疊加獎勵:對招商引資機構成功引進近三年《財富》世界500強、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中央直屬大型國有企業(集團)、中國境內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上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美元的跨國公司或由其直接控股公司投資的項目、持牌金融機構及其專業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獨角獸企業,除按上述獎勵標準給予獎勵外,再一次性給予20萬元招商獎勵。
六、關鍵詞詮釋
招商引資機構指接受三亞市市直各有關部門和各區、園區、市屬國企和法定機構等委托開展招商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商會、企業聯合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金融機構、市外法定機構等第三方招商引資中介機構。
七、注意事項
(一)原則上招商引資機構獎勵資金每半年兌現1次;三亞市投資促進主管部門發出獎勵兌付通知后,招商引資機構提交獎勵領取申請,由三亞市投資促進主管部門統一撥付,獎金收入由招商引資機構自行依法納稅;在發出獎勵兌付通知6個月內未提交獎金領取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
(二)《辦法》所指金額的幣種,除明確寫明“美元”外,其他均為人民幣;涉及注冊資本等使用外幣計量的,按資金匯入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計算。
(三)《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三亞市投資促進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