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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營商環境建設局
關于印發《三亞市營商環境投訴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三營商規〔2023〕1號
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市各相關單位:
《三亞市營商環境投訴舉報獎勵辦法(試行)》于2023年12月12日經三亞市營商環境建設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三亞市營商環境建設局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營商環境投訴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營商環境社會監督,推進營商環境共建共治共享,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三亞市優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等規定,結合三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公眾對本市行政機關和公共事業單位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以致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可以向營商環境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行政機關對投訴舉報查證屬實并予以物質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投訴舉報應當通過線上線下等方式進行(投訴舉報渠道變更調整的,以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一)線上投訴渠道:
1.海南營商環境問題受理平臺:
(1)電腦或PAD端,可登錄海南12345熱線官網(12345.hainan.gov.cn),或海南省人民政府以及各級政府官網首頁“交流互動”—“海南12345熱線”;
(2)手機端,可登錄“海易辦”APP首頁“海南12345熱線”“海南營商環境”微信公眾號“問題受理”—“12345熱線”。
2.郵箱:zmgyshjfwk0898@163.com。
(二)線下投訴渠道:
來信或來訪地址:三亞市吉陽區新風街259號三亞市政務服務中心二樓三亞市營商環境建設局;
郵編:572000;聯系電話:(0898)-38221732。
第四條 對于以下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的,應當納入受理范圍:
(一)市場主體在市場準入、投資建設、融資信貸、生產運營、退出市場等過程中遇到的準入門檻高、辦理環節多、審批耗時長,違反規定增加或者變相增加辦事事項、辦事環節、辦事材料或者延長辦事時限的;
(二)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已取消的行政許可,擅自收費、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和重復收費的,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文件不按照規定聽取市場主體意見的;
(三)拒絕、推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不擔當、不作為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門難進、臉難看、不辦事的;執法不規范、以罰代管、過度執法的;
(四)“新官不理舊賬”,不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或者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和仲裁文書的;
(五)對市場主體故意刁難、“雁過拔毛”“吃拿卡要”的;
(六)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
(七)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的;
(八)其他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或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
第五條 關于以下問題進行投訴舉報的,不納入受理范圍:
(一)自然環境條件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問題;
(二)市場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治安和刑事案件;進入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
(三)辦結事項又以同一理由舉報且未提供新的佐證材料的;
(四)不屬于營商環境監督職責范圍的。
第六條 對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投訴舉報予以獎勵,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投訴舉報對象和具體線索,并提供真實有效證據;
(二)投訴舉報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未被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掌握;
(三)投訴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被投訴舉報行為已造成損害營商環境的后果或因投訴舉報阻止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進一步實施;
(四)其他依法依規應予獎勵的必備條件。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投訴舉報事實不清,或內容難以核實的;
(二)行政機關、履行相關法定職責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投訴舉報,或授意他人舉報的;
(三)投訴舉報人以違法方式取得相關證據并進行投訴舉報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八條 投訴舉報獎勵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投訴舉報獎勵限于實名舉報,匿名投訴舉報的,按照營商環境問題核查處理規定調查核實,結果不作為獎勵依據;
(二)對多人投訴舉報同一線索的,原則上只獎勵第一投訴舉報人,順序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受理登記時間為準;
(三)同一問題不同線索有2個以上投訴舉報人的,視信息對核實該投訴舉報的影響力予以獎勵,獎勵金額不超過單一問題的獎金額度。
第九條 投訴舉報問題線索經有權機關查實的,由市營商環境主管部門視情節和處理結果對投訴舉報人實行獎勵,投訴舉報獎勵金的數額最終以市營商環境主管部門的決定為準:
(一)問題線索屬于嚴重影響三亞市企業經營活動開展或項目推進,或者企業和群眾反映集中、代表共性堵點問題的,經查證與實際情況相符,且被舉報對象受到組織處理或紀檢監察機關等相關部門通報批評或約談的,獎勵投訴舉報人5000元;
(二)問題線索屬于對三亞市企業經營活動開展或項目推進產生不良影響、已造成一定范圍的社會影響,或者已反映過問題但有關責任單位在3個月內未采取任何解決措施的,經查證與實際情況相符,獎勵投訴舉報人2000元;
(三)問題線索屬于對三亞市企業經營活動開展或項目推進產生具體不良影響,但未造成一定范圍的社會影響,經查證與實際情況相符,獎勵投訴舉報人1000元。
(四)問題線索屬于未對三亞市企業經營活動開展或項目推進產生具體不良影響,但由于相關單位不主動、不規范、不專業等造成企業和群眾對營商環境感受度較差的,經查證與實際情況相符,獎勵投訴舉報人500元。
第十條 投訴舉報獎勵金應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等機關的監督監察。
第十一條 投訴舉報獎勵金的審核發放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市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成立獎勵審核委員會對獎勵發放程序進行審核并按照財務管理制度辦理獎金申請、發放手續,并將有關投訴舉報核查處理情況、獎勵金審批材料進行存檔;
(二)市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投訴舉報問題線索處理結果,對是否發放獎勵、獎勵金額予以審核確定,并在作出獎勵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向投訴舉報人送達《三亞市營商環境投訴舉報獎勵決定通知書》;
(三)投訴舉報人應當在接到《三亞市營商環境投訴舉報獎勵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有效證件領取獎金;委托他人代領的,憑投訴舉報人和代領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領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四)各區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對受理的轄區范圍內營商環境問題進行核實查證后,經初步審核符合獎勵條件的,向市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獎勵申請,由市營商環境主管部門統一審核、發放獎金。
第十二條 投訴舉報人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提交的線索和證據應當客觀真實,不得弄虛作假、歪曲事實、蓄意誣陷被投訴舉報對象,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問題責任單位依法核查問題線索,并保護投訴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