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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海棠灣國家海岸休閑園區
項目建設管理規定匯編
三亞市現代服務業產業園管理委員會
2023年10月
三亞市現代服務業產業園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三亞海棠灣國家海岸休閑園區
項目建設專家咨詢管理規定(試行)》
等規定的通知
各局辦、園區各項目:
《三亞海棠灣國家海岸休閑園區項目建設專家咨詢管理規定(試行)》《三亞海棠灣國家海岸休閑園區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管理規定(試行)》《三亞海棠灣國家海岸休閑園區項目建設監督管理規定(試行)》《三亞海棠灣國家海岸休閑園區項目建設溝通協調管理規定(試行)》《三亞海棠灣國家海岸休閑園區項目建設推進督辦管理規定(試行)》已通過會議審議,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三亞市現代服務業產業園管理委員會
2023年10月30日
目 錄
一、三亞海棠灣國家海岸休閑園區項目建設
專家咨詢管理規定(試行)
二、三亞海棠灣國家海岸休閑園區項目建設
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管理規定(試行)
三、三亞海棠灣國家海岸休閑園區項目建設
監督管理規定(試行)
四、三亞海棠灣國家海岸休閑園區項目建設
溝通協調管理規定(試行)
五、三亞海棠灣國家海岸休閑園區項目建設
推進督辦管理規定(試行)
三亞海棠灣國家海岸休閑園區項目建設
專家咨詢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園區建設項目審批質效,科學規范項目建設審批流程,及時解決項目推進的難點問題,提升優化園區營商環境,建立項目建設專家咨詢管理機制,借力推進園區項目建設,結合園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專家一般應具備城鄉規劃、建筑設計、土木工程、經濟等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園區開發建設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高級職稱人員。
第三條 受邀的咨詢專家主要來自三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建立的專家庫、三亞市建筑業協會等專業社會組織的專家庫;高等院校專業教師、設計院資深設計人員、施工單位資深技術人員等,也可作為咨詢專家人選。對一些重大項目、特殊論證的事項,可視具體情況向咨詢專家庫以外的專家咨詢論證。根據園區建設發展需要,適時成立園區專家智庫,更好地為園區開發建設提供咨詢服務。
第四條 向專家咨詢的事項主要包括園區規劃編制實施管理、建設項目方案審查、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按圖施工檢查、規劃核實前現場檢查等。根據園區項目建設需要,可視情況增加相關咨詢內容。
第五條 專家通過會議評審、實地檢查、審閱資料、遠程視頻指導等多種方式,對我委需要咨詢的事項提出專業性的意見建議。對園區重大項目涉及規劃調整、解決建設方案疑難技術問題需要咨詢的,原則上應有5-7位專家共同參與,以票數多的結論作為決策參考依據。
第六條 在項目建設審批過程中,管理機構對某些政策問題把握不準的,與項目業主對某個問題存在爭議的,以及根據園區建設需要對規劃調整等重大情況發生時,可啟動專家咨詢機制,邀請專家協助把關問診獻策。
第七條 專家在咨詢活動中提供的咨詢意見作為園區及有關部門決策、審批事項的重要依據。專家提供的咨詢意見建議要存檔備案,作為本項目歷史檔案資料備查。
第八條 專家咨詢費用參考三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三亞市建筑業協會等專家咨詢的標準發放,并將專家咨詢費用納入單位的年度預算,為專家咨詢工作提供保障。
第九條 本規定由三亞市現代服務業產業園管理委員會開發建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三亞海棠灣國家海岸休閑園區項目建設
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三亞海棠灣國家海岸休閑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營商環境,提升建設項目工程設計方案質量和審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結合園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園區內的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是具備規劃審查權限部門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規劃條件和相關規劃而進行的審查工作。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作為核發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前置條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由園區內建設單位向管委會(開發建設服務中心)申報,首次申報的設計方案文本圖紙深度應滿足國家規范關于方案階段的要求。經初審合格的,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審議,通過后報市規委會審議;經審查不合格的,出具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修改意見書,建設單位按修改意見書修改完善后重新報審。
第四條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實行“一次性書面告知”、“分級審查”等制度,方案先由開發建設服務中心審查,并報分管領導審核。如經兩次審查仍存在爭議,由分管領導組織召開專家咨詢會進行咨詢審查;如建設單位仍不認可專家咨詢會意見,由開發建設服務中心報管委會主要領導,直至提級報送市政府分管領導研究審定。
第五條 承辦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職責的部門負責對設計方案進行合法性和合規性審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經批復的相關的控規以及省、市相關規定,進行核對,規范審批。
第六條 開發建設服務中心提供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的服務,包括控規解讀、設計方案咨詢等。規劃條件解讀服務是指對地塊的上位規劃及相關的技術規定、報建流程等內容進行解讀。設計方案咨詢服務是指建設單位在設計方案的設計過程中,存在對設計內容把握不準時可向中心咨詢,中心提供設計指導服務。
第七條 為提升園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水平,開發建設服務中心建立優秀設計方案、設計單位(師)庫,定期開展優秀設計方案評選,將優秀設計方案、設計單位及其主創設計師在園區官網或公眾號上公布。
第八條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的要求,同時滿足控規要求和海南省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技術導則、《三亞市建筑方案報建階段設計成果編制深度規定》、《三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等相關規定和規劃的要求(文件見附件)。
第九條 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應對其提供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文本及圖紙負責,保證提供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十條 房屋建筑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否取得土地權屬,用地是否符合控規要求,包括:建設用地紅線范圍、用地性質、建筑使用性質等;
(二)建筑形象是否滿足園區風貌及城市設計相關規定要求,功能與形象是否協調統一,包括:建筑風貌、建筑體量、建筑外立面設計、建筑色彩、建筑材質及屋頂形式等;
(三)設計方案總平面圖規劃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包括:交通組織、出入口、場地豎向、建筑布局、建筑日照、建筑退讓(退讓規劃道路紅線、規劃用地紅線、山體水體保護線、紫線、綠線等)、建筑間距(距離現狀建筑、規劃建筑等)、市政管網等;
(四)設計方案技術指標是否符合控規和相關規定要求,包括:建筑規模、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公共服務設施、健身活動場地、停車泊位、充電車位配建、裝配式建筑、海綿城市、綠色建筑、節能節水設施等;
(五)設計方案綠化生態設計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包括:綠地率、綠化覆土深度、立體綠化等;
(六)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架空層、商業辦公等建筑設計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七)按照相關規定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如海綿城市、消防、人防、節能、裝配式建筑等。
第十一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道路等級是否滿足城市規劃和交通需求,設計速度選用是否合理,道路總體布置是否符合規范和規劃要求;
(二)設計方案的比選是否得當,推薦方案是否充分、合理;
(三)涉河道路或片區路網是否滿足城市防洪需求,標高的制定是否利于排水;
(四)沿線各種交叉方式確定的依據是否充分,是否滿足城市規劃和交通需求。道路平面交叉口是否滿足視距要求,平面交叉口渠化處理方式是否適當,是否考慮交叉口人性化和運營安全性;
(五)道路各種配套管線空間布置是否合理,管線設計是否符合控規、市政專項規劃及相關規范的要求。雨污水管的管徑、坡度、標高是否合理,設計的雨污水管與其他道路現狀的雨污水管是否銜接,雨污水排放是否暢通;
(六)公交站設置是否合理,公交站與交通樞紐人流組織銜接是否合理,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七)道路綠化及其他公用設施設計是否滿足規范要求;
(八)道路設計方案要體現海綿城市設計理念,方案設計內容如人行道鋪裝、綠化設計是否符合當地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的要求;
(九)是否考慮公交換乘和人行過街方便,是否進行無障礙設計;
(十)按照相關規定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如海綿城市、消防、人防、節能、裝配式建筑等。
第十二條 在方案審查過程中,為加快推進項目手續辦理,避免后續土地閑置問題,一般情況下建設單位應在取得方案審查修改意見后15天內報送修改后的方案,開發建設服務中心應做好記錄并及時向領導匯報。
第十三條 項目取得施工許可證后,由于圖審要求及施工過程工藝技術確需調整的,應及時申報圖紙變更,分為備案、審批、上報市規委會審議三種情形:
(一)備案:不涉及總圖格局、建筑部局、建筑面積、規劃指標、外立面變化的情形;
(二)審批:除(一)(三)以外的其它情形;
(三)市規委會審議:涉及方案修改、總圖格局、外立面等較大變更的情形。
第十四條 按年度對方案審查情況進行統計,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納入重點監管對象:
(一)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擅自更改已通過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
(三)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因建設品質低下、日照影響、虛假宣傳銷售、違法建設等原因產生糾紛,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五條 對納入重點監管對象的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并進行約談等約束措施。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三亞市現代服務業產業園管理委員會開發建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
1.海南省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技術導則
2.《三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22年修訂版)
3.《三亞市建筑方案報建階段設計成果編制深度規定》(三自然資建〔2022〕217 號)
4.三亞市城市設計和建筑風貌管理辦法(2022年11月)
5.《關于加強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的意見》(瓊自然資規〔2021〕12 號)
6.《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研發用房建筑設計管理工作的通知》
7.三亞低碳智慧能源綜合利用海棠灣示范區區域集中供冷建設運營管理辦法
8.《三亞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
9.《海南省養老服務條例》(2023年7月)
10.三亞市住建局關于印發《三亞市加快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實施細則》(三住建〔2023〕12 72號)
11.關于加強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的意見(瓊府〔2017〕96號)
12.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流程圖
三亞海棠灣國家海岸休閑園區項目建設
監督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三亞海棠灣國家海岸休閑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項目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項目施工建設行為,形成監督管理閉環,結合園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三亞市現代服務業產業園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許可證)、建設工程外立面改造、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意見書等各類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均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管委會是園區項目開發建設審批主管部門(園區規劃主管部門)。為切實加強項目施工建設的監督管理,由管委會下設規劃建設業務部門履行項目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對項目施工建設情況實施檢查。
第四條 監管事項和監管依據。
(一)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監管事項
(1)是否存在未按照臨時建設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行為;
(2)是否存在未按規劃批準用途使用臨時建筑的行為;
(3)是否存在未經規劃批準擅自建設的行為;
(4)是否存在期滿后不拆除、清理現場等。
2.監管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條規定要求: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園區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2)《三亞市臨時建設管理辦法》(三府規〔2021〕28號)。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監管事項
(1)項目是否屬于在城鎮、旅游度假區、產業園區開發邊界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等;
(2)申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3)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等文件要求;
(4)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是否已完成專家評審會、市規委會、公示(現場規劃公告牌設置情況)等手續;
(5)是否存在未經規劃驗線擅自開工建設的或驗線不符合規劃要求的行為;
(6)是否存在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行為;
(7)建設方案或建設內容發生變化的是否依法辦理變更。
2.監管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條規定要求: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園區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園區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園區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三)建設工程基礎軸線核驗
1.監管事項
(1)是否委托取得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放線;
(2)是否書面通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發放機關對放線情況進行現場核驗;
(3)是否存在未經核驗擅自開挖的;
(4)施工至±0時是否通知規劃許可證發放機關到現場驗核,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2.監管依據
《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條規定要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托取得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要求放線。
建設工程基礎軸線放線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發放機關,發放機關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放線情況進行現場核驗;未經核驗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開挖基礎。
(四)建設工程外立面改造
1.監管事項
是否存在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行為。
監管依據
《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五條規定要求:經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發放機關批準。
(五)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1.監管事項
(1)是否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開工的或通過肢解單位工程以規避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
(2)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發生變更后是否未重新領取施工許可證;
(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載明的項目經理或總監理工程師等其他申請條件發生變動是否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
(4)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復施工的,建設單位是否及時報告中止(恢復)施工信息,是否按要求做好工程維護管理工作,或中止施工超過一年恢復施工前是否及時向住建部門申請重新核驗;
(5)項目是否按照施工許可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五方責任主體單位(人員)等許可條件組織工程建設;
(6)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設備、施工現場遠程視頻監控系統、建筑起重機械在線監測預警系統、揚塵噪音在線監測系統和自動噴霧系統是否安裝并運行正常;
(7)采用告知承諾制審批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項目,自主管部門作出施工許可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對合同工期不到3個月的項目,最遲不得超過1/3合同工期,同時完成以下事項:
①施工場地已平整,水通、電通、道路通、排水通暢;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現場圍擋、洗車設施、板房等按規定搭設;有經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
②簽署并提供建設資金已落實承諾書;按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并支付了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按規定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明確實施施工過程結算;
③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按要求配備到位并在監管平臺完成登記;制定安全管理目標、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機構,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關鍵崗位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落實三級安全教育;按規定配備主要的安全防護、消防設施;
④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法人代表及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承諾書及六方責任主體終身責任承諾書已簽訂;
⑤裝配式建筑的,施工單位已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裝配式建筑專項施工方案;
⑥完成相關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工程信息歸集;
⑦不存在肢解發包行為;
⑧已投保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情況。
2.監管依據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21年修改);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
(3)《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批后核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通知》(瓊建管〔2021〕44號);
(4)《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批后核查工作職責的通知》。
(5)《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
(六)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意見書
1.監管事項
(1)建設工程基礎軸線放線情況;
(2)建設工程施工至±0.00情況;
(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設置公示牌情況,公示牌應設置在醒目位置,且在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前保持公示牌完整;
(4)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落實情況;
(5)建設工程竣工核實后是否存在改建、擴建、加建等情形。
2.監管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改)第四十五條規定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2)《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建設工程竣工測繪報告等材料,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發放機關申請辦理規劃核實手續。經核實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許可證發放機關應當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證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發放機關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五條 監管方式包括書面核查、實地檢查、定期巡查、專家檢查、竣工核查等,同時接受社會監督,根據群眾投訴舉報開展檢查。
第六條 工作人員到項目施工現場檢查應配戴工作證件、亮明身份,被檢查單位要配合檢查,按要求提供檢查事項的相關文件和資料,并就監督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說明。
第七條 每年3月、9月兩次對園區所有項目開展檢查,每季度對房地產項目開展一次檢查,每月對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項目進行整改抽查。
第八條 嚴格執行“一張圖”原則,現場檢查以管委會審核蓋章藍圖、建筑設計方案文本為依據,對存在問題的項目以整改通知書的形式告知被檢查單位,對通過檢查的項目以通知書的形式告知被檢查單位,并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現場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九條 對發現的問題持續跟蹤督促整改落實,被檢查單位按要求嚴格整改并就整改情況作出書面回復。
第十條 園區項目建筑主體施工過程中,現場檢查采取“雙隨機”抽查機制,抽查人員一般不少于2人,抽查按不低于10%的比例隨機抽取具體建筑。在申請辦理規劃核實前,由專家組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建設單位根據專家意見進行整改,專家組出具的檢查合格意見作為出具項目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意見書的依據。
第十一條 所有項目應依法依規開發建設,在檢查監管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應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按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繼續施工。未按要求落實整改及拒不整改的,將線索移交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嚴肅查處。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三亞市現代服務業產業園管理委員會開發建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于印發之日起實施。
三亞海棠灣國家海岸休閑園區項目建設
溝通協調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三亞海棠灣國家海岸休閑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營商環境,加快園區建設工程項目審批工作效率,促進園區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園區建設工程項目推進需要遵循以下溝通原則:項目為王、促進發展的原則;規劃優先、產業為重的原則;互相尊重、主動溝通的原則;程序規范、有理有據的原則,做好建設項目溝通協調工作。
第三條 具體制度如下:
(一)落實請示報告制度。承辦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項目審批事項過程中,對審批事項不符合園區規劃和政策法規要求的、或者企業對審批事項提出不同主張意見的,在工作權限范圍內不能及時答復的,要逐級向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請示報告,由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拿主意、做決策。如遇到特殊復雜或緊急情況時,要及時向單位主要領導請示報告。
(二)落實一次性告知制度。職能部門在對接、辦理建設項目事項審批工作中,要落實一次性告知制度,并將建設項目辦理結果報告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
(三)落實專家咨詢制度。在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如經兩次以上書面告知后,企業仍存在不同意見時,承辦部門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由分管領導召開專題會議或專家咨詢會議,就企業持有不同意見的問題進行再次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四)落實提級研究制度。如企業對分管領導召開的專題會或專家咨詢的意見不認可,分管領導應及時向單位主要領導匯報,甚至可由主要領導向市政府分管領導建議提級研究。
第四條 項目建設審批有關事項溝通,一般采用微信、電話或海政通等方式進行即時溝通,對事情比較復雜的,要采取書面形式進行專題匯報。對開展規劃編制、項目方案審查、現場檢查等業務工作中存在爭議的問題,可通過召開分管領導專題會議、專家咨詢會議、主要領導現場辦公會議、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和工委會議等多層級、多形式的溝通解決。
第五條 在推進項目建設中,對服務意識差、協調溝通不夠、工作推諉扯皮,嚴重影響項目推進進度或影響園區營商環境建設的,將視具體情況,對相關責任人給予問責處分。
第六條 在項目行政審批事項中,始終堅持做好溝通日志記錄,對溝通具體事項、事由、結果等主要內容要做好記錄備案,為后續追溯求證時提供法律依據。
第七條 本規定由三亞市現代服務業產業園管理委員會開發建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三亞海棠灣國家海岸休閑園區項目建設
推進督辦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三亞海棠灣國家海岸休閑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項目建設、項目招商和管理服務等工作,提升園區項目行政審批工作效率,持續優化園區營商環境,強化項目推進督辦職能,促進園區高質量發展。根據園區項目建設有關規定,結合園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現代服務業產業園管理委員會黨政辦負責項目建設、項目招商和管理服務等行政審批事項的督辦統籌協調工作,各部門給予協助配合。
第三條 分管領導負責各自分管部門項目推進的督辦工作;管委會設置項目推進督辦專員,一般由處級干部、黨政辦工作人員擔任,具體負責園區項目建設、招商和服務的行政審批事項督辦。專業性較強的督辦工作,可視具體情況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督辦。
第四條(一)園區項目規劃建設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情況。包括項目建筑設計方案審批,項目立項、可研審批和各類項目備案等,重點檢查對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合規性審查,以及對辦事不規范、解釋說明耐心不夠,及時提醒經辦人。
(二)園區項目招商引資完成情況。包括項目咨詢、考察、對接洽談、簽約等,重點檢查對招商接待是否熱情,園區招商政策是否熟悉,產業發展宣傳推介是否到位,園區規劃是否了解掌握等進行督辦。
(三)園區企業項目服務情況。包括企業服務工作人員對園區相關政策是否了解,辦事指引是否精準到位,部門銜接指引是否到位,企業群眾對提供服務是否滿意等進行督辦。
(四)園區管理機構文件辦理情況。包括各部門提交的文稿是否及時核稿、制文、印發,對企業提交的文件是否及時轉辦,對企業項目業主約見單位領導是否對接安排等進行督辦。
(五)其他需要納入督辦的事項。
第五條 (一)對管委會各部門負責的行政審批事項具體化、清單化,明確督辦事項和辦理時限要求;(二)各部門在線下受理企業提交的項目審批事項材料后,及時做好登記工作,并及時提醒督辦人員;(三)對各部門已登記的辦理事項,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督辦人員要對承辦人進行催辦;(四)部門承辦人員要將催辦事項的辦理結果及時反饋督辦人員,并對催辦事項進行銷號;(五)督辦人員要定期向各部門通報督辦事項辦理情況、催辦情況和反饋情況,并提出改進工作的督辦意見。
第六條 對項目建設、招商和服務等工作推進情況督辦,一般采取線上督辦、電話督辦和書面督辦等方式進行,必要時可采取現場“面對面”抽查問詢、走流程體驗督辦。
在管委會辦公樓一樓入口處設置“項目推進意見箱”,收集企業對項目行政審批事項辦理的意見建議,將其作為項目審批的滿意度評價依據。
在管委會微信公眾號設置企業辦事留言板塊,收集企業對項目建設、招商和服務等審批事項的意見建議;適時建立園區行政審批事項內網“共享文件夾”,積極探索微信小程序線上督辦,提升項目行政審批效率。
第七條 督辦事項連續兩次未按規定時限辦理,或者企業對辦理結果反饋不滿意的,部門負責人、經辦人員分別在本部門全體人員會議上做書面檢討,檢討會議由分管領導召集;對檢討督辦事項整改不到位的,部門責任人重視不夠、措施不得力的,后續整改工作推進緩慢的,由工委管委負責人對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進行約談提醒;情節嚴重的,將在單位全體人員會議上進行通報批評;未按規定時限辦理審批事項導致此項工作被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處分。
第八條 始終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對企業反映的問題,督辦人員要進行審查核實,既要切實為企業解決實際問題,也要對堅持辦事原則而受到委屈誤解的人員給予及時澄清和解釋,更好地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第九條 對受到責任追究、通報批評、媒體曝光等情形的部門和承辦人員,年度考核部門不能評定為先進科室,個人不能評定為優秀等次,年度各類表彰不得作為推薦人選。
第十條 本規定由三亞市現代服務業產業園管理委員會黨政辦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