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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中央商務區
建設工程項目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實施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通知》(國辦發〔2018〕33號)、《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重點園區極簡審批條例》、《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三府〔2019〕214號)等文件要求,結合三亞中央商務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所稱的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規定的范圍內提出行政審批申請,行政審批部門一次告知其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有關材料,即可辦理相關審批事項的方式。
第三條 對能夠通過事中事后監管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本方案。
第四條 本方案實施范圍為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局行政審批權限適用范圍,即三亞中央商務區控規區域內。
第五條 實行告知承諾的具體行政審批事項,由行政審批部門確定后分批次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辦理流程
第六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
(一)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名稱、方式等;
(三)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時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諾、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后果;
(四)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申請人當面遞交申請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當場發給含有告知全部內容的辦理服務指南手冊;通過海南省統一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申請的,按照平臺材料清單獲取告知內容。
第七條 申請人愿意對行政審批部門告知內容作出承諾的,應當填寫申請人基本信息,并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告知承諾書的全部內容;
(三)自身能夠滿足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四)已提交的辦理要件符合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并接受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五)愿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六)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
作出承諾的行政相對人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的,須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作出承諾的行政相對人為公民的,須本人在承諾書上簽字。申請人應當將經簽章的告知承諾書當面遞交或郵寄給行政審批部門。告知承諾書經申請人單方簽章后生效。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由行政審批部門和申請人各保存一份。
第八條 行政審批部門收到經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相關材料后,能夠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并制作相應的行政審批證書或文件,依法送達申請人。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本方案所稱行政審批部門為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局審批服務部。由審批服務部負責牽頭管理局規劃建設部門和投資發展部門等開展實施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相關工作,研究確定實施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制作相應的操作規程、告知承諾書及示范文本,按實際辦理情況對實施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對實施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在實際辦理和事中事后監管中確系存在較大風險的,應予以取消。
第十條 由申請人自由選擇是否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作出承諾,如不愿意作出承諾的,審批服務部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按程序實施行政審批。
審批服務部負責對行政審批過程進行事中監管,并于15個工作日內對被審批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被審批人存在虛假情況的或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一次性提出整改要求,并限定整改完成時限,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同時通報其他相關部門。具體事中監管事項清單由審批服務部依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行政審批事項制定。
第十一條 在審批服務部作出準予行政審批的決定后,由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局規劃建設部負責事后監管,發現存在違法違規的建設情況,視實際情況采取相對應的措施,同時通報其他相關部門。具體事后監管事項清單由規劃建設部制定。
第十二條 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局投資發展部負責建立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對申請人、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的或未真實履行其作出的承諾的,應當記入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適時納入信用中國(三亞)平臺,并對該申請人、被審批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并通過信息共享,供其他行政審批部門備查。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方案由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