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三亞河河口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規定》
政策解讀
近日,市政府印發了《三亞市三亞河河口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三府規〔2025〕11號,以下簡稱《河口規定》),為方便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航運企業以及相關從業人員更好地理解執行《河口規定》,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三亞河河口及其附近水域船舶通航密度大,目前是三亞市旅游船、游艇、高速客船及體育運動船舶等各類船舶進出三亞內港必經水域。據統計,日平均通航船舶上千艘次,春節、五一、國慶等法定節假日期間船舶通航密度會進一步增大,時常發生“堵船”現象。
三亞河河口及其附近水域寬度狹窄(最窄處約50米),水域附近遍布游艇泊位、涉客船舶臨時停靠點、體育運動船舶停靠設施等,同時各類大小船舶共用該水域,水上交通秩序較為混亂,水上交通安全形勢日趨嚴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只規定了原則性要求,缺乏配套制度作相應支撐,使管理不夠明確具體。
為進一步加強三亞河河口及其附近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設施和生命財產的安全,解決海上交通安全監管服務與三亞河口及其附近水域日益發展要求之間存在的內在矛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海南自由貿易港通航管理辦法》《海南省海洋漁船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三亞市水上旅游管理辦法》等,參考《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上海黃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規定》《長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辦法》等其他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河口規定》。
二、主要內容
《規定》共二十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和制度的基礎上,從海事交通安全管理的角度,進一步細化了管理要求,使管理更加明確具體,以此改善三亞河河口及其附近水域通航秩序,降低通航安全風險。
第一條,明確了《規定》制定的目的和法律依據。
第二條,明確了適用范圍和專業術語定義。將內港、三亞河口、南邊海等三亞水上交通密度最大、環境最復雜的水域均納入《規定》的適用范圍。
第三條,明確了“水上交通管制”專業術語定義。
第四條至第七條,明確了海事、交通、旅游、農業農村等各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將船舶通航安全管理、碼頭泊位管理、水上體育運動船舶及其停靠設施管理、漁船管理等具體管理職能具體到了對應部門,解決了職責邊界的問題。
第八條至第十三條,明確了船舶進出三亞河口及其附近水域航行規則,如靠右行駛、單向通航、安全航速、進出河口角度、航行優先權、無線電設備使用和值守等要求,使得船舶航行秩序的管理更加具體和可操作,從制度上消除船舶隨意航行引發的風險隱患。
第十四條至第十五條,分別明確了水上體育運動船舶、漁業船舶的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明確了游艇及其他船舶停泊水域和停泊要求,緩解當前船舶停靠泊位緊張的問題。
第十七條,明確了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強化協同監管有關要求,提升政府部門監管效率,減少對企業的重復檢查和過多打擾問題。
第十八條,明確了鼓勵和支持信息化監管手段的應用,以更加先進的信息化監管手段提升監管效能,以應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愈加復雜的局面。
第十九條,明確了水上交通違法違規信息各相關部門強化協調溝通,共享共治要求,以提升監管合力。
第二十條,明確了施行日期和應用問題解釋的職責部門。
三、適用范圍
本《河口規定》適用于三亞河河口及其附近水域內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業,以及其他與水上交通安全相關的活動。
四、關鍵詞解釋
(一)三亞河河口及其附近水域是指三亞大橋和潮見橋以西、三亞灣大橋以南以及三亞鳳凰島國際郵輪碼頭1號燈樁(18°14′17″.8N/109°29′10″.8E)與南邊海客運(1)號燈標(18°13′55″.4N/109°29′14″.0E)兩點連線以東圍成的全部通航水域,見圖1。

圖 1 三亞河河口及其附近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移動式平臺以及其他移動式裝置。
(三)水上交通管制是指出現對水上交通安全有較大影響的情況,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在特定時間內對特定水域、特定船舶采取的限制或疏導交通的措施。
五、有關事項
本《河口規定》由三亞海事局負責解釋具體應用問題,各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可結合實際制定本《河口規定》的實施細則。
(一)政策咨詢:三亞海事局執法督察處,聯系電話:0898-88262003.
(二)辦公地址:三亞市和平街鐵路南段2號,聯系電話:0898-88271911
(三)生效時間:自2025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