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廢止《三亞市化肥淡季儲備管理
試行辦法》政策解讀
一、廢止背景
經三亞市公平競爭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審查,確認《三亞市化肥淡季儲備管理試行辦法》(三府〔2008〕147號)第五條存在不平等對待企業的內容,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國市監反壟規〔2021〕2號)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二、廢止理由
2008年7月24日三亞市政府印發實施《三亞市化肥淡季儲備管理試行辦法》距今已有17年之久,與2024年9月2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令公布的《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中關于主管單位、儲備規模與期限、存儲方式、承儲企業確定和管理等大部分規定存在較大差異,已不再適應當前化肥商業儲備管理的需要。為進一步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清理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制度性障礙,廢止《三亞市化肥淡季儲備管理試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