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2022年,我市制定了《三亞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初步建立了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機制。為了深入貫徹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推進我市法治政府建設,進一步建立完善我市重大行政程序全流程管理機制,我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三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于2024年10月29日經八屆市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目標任務
堅持和加強黨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全面領導,健全三亞市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全面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
三、制定意義
(一)制定《暫行規定》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的基本要求。《暫行規定》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為重要抓手,有利于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通過科學程序制度規范政府決策活動,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加快建設高效誠信的法治政府。
(二)制定《暫行規定》有助于我市積極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重大行政決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對社會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通過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制度,引導社會公眾廣泛有序參與政府決策,有利于有效增強重大行政決策的可行性、穩定性,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維護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
(三)制定《暫行規定》有助于我市不斷強化行政權力制約監督。通過《暫行規定》的出臺實施,可以起到以制度促規范、以參與促公開、以流程促優化、以監督堵漏洞、以責任強擔當的作用,有利于行政決策權在陽光下運行,讓決策者科學依法行使權力,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四)《暫行規定》經過深入調研與全面多次意見征求和修改,緊密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在依法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方面更具操作性,確保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的有效運行,是落實落細國務院、省政府有關規定的重要舉措,是我市創建全國法治政府示范市工作的成效和亮點。
四、主要內容
《暫行規定》共六章五十條,分別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決策啟動,第三章決策草案的形成,第四章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第五章決策執行和調整,第六章附則。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六方面。
(一)決策主體。《暫行規定》的適用主體為市、區兩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決策機關”)。市及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及其所屬部門、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參照執行。
(二)決策事項范圍。《暫行規定》明確了基本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經濟發展、文化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重大公共建設項目和其他重大事項八大類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同時規定了決策事項的例外情形,財政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以及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決策,不作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管理。
(三)決策啟動。《暫行規定》規定了我市重大行政決策實行目錄化管理,決策機關審議通過決策事項目錄,同時目錄內決策事項啟動決策程序,并明確了目錄的制定、調整和公布程序。
(四)決策草案的形成。《暫行規定》明確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的基礎上擬訂決策草案,并詳細規定了擬訂草案過程中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的具體要求,其中公眾參與為必經程序(依法不予公開的事項除外),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根據實際情況開展。
(五)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暫行規定》規定決策草案提請決策機關審議前,應當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暫行規定》規定決策機關應當召開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在集體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六)決策執行和調整。為了保證決策執行、及時發現決策偏差、提高決策糾錯效果,《暫行規定》明確了對決策執行單位的要求,確定了決策執行監督和決策執行中止與調整程序,對決策實施后評估制度作了具體規定,明確了評估對象、評估主體、評估程序及內容、評估結果運用等內容。
五、注意事項
《暫行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暫行規定》施行后,《三亞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