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高水平對外開放,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日前,省政府印發《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暫時出境修理后復運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免關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對暫時出境修理后復運進入試點地區的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無論其是否增值,免征關稅”,政策的適用范圍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同時明確“自由貿易港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要承擔主體責任,細化分解任務,切實防控風險,加快推進各項試點措施落地實施。”新政策能切實降低相關航空、船運企業的出境修理成本,使其更好享受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紅利。為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盡快推進新政策落地實施,亟需制定管理辦法。
《辦法》進一步明確享惠主體要求。明確擬申請享受貨物暫時出境修理后返瓊免稅資格(以下簡稱享惠資格)的企業須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同時進一步細化航空企業、船運企業、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的資格要求。
同時,進一步細化資格認定與告知程序。明確擬申請享惠資格的意向企業應通過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提出資格認定申請。考慮到法定代表人變更、股權轉讓、住所變更等情況,均屬于發生企業主體變更的情形,且關聯到享惠資格的認定,進一步細化企業變更情形及監督管理要求。
進一步明確運營自用要求。其中,享受暫時出境修理后返瓊免稅的航空器(含相關零部件)在解除海關監管前僅限享惠企業從事航空運輸經營,可濕租(不得干租)給其他單位。享受暫時出境修理后返瓊免稅的船舶(含相關零部件)在解除海關監管前僅限享惠企業從事經營,可航次租賃、定期租賃(不得光船租賃)給其他單位。同時強調以退租等方式退還出租人的,應經海關同意,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海南日報全媒體記者曹馬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