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三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定》的解讀
一、背景依據
目前,三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項目共有29項,其中國家級3項,省級12項,市級14項,涉及民俗、民間文學、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醫學、傳統技藝、傳統體育、游藝與雜技等多個領域。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共有57人,其中國家級1人,省級13人,市級43人。非遺傳習所共有6處,非遺工坊共有4處。
為了加強三亞市非遺保護,傳承和發展好本市優秀傳統文化,解決三亞市“非遺”基礎配套設施薄弱、經費保障不足、傳承人數量偏少且老齡化嚴重、缺乏長效傳承機制等問題,確保“非遺”保護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進“非遺”事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市政府制定了規章《三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規定》《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借鑒了北京、福建、江蘇、浙江、陜西等地先進立法經驗,參考了《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現狀調研報告》《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的可視化分析》等文獻資料。
二、目標任務
扎實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傳承工作,推動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將“保護、傳承和發展”有機統一,讓三亞的文化軟實力從量變轉為質變。
三、主要內容
《規定》不分章節,共二十三條。
(一)統籌加強全市“非遺”規劃編制和經費保障。明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遺”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相關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保護規劃,并同時組織保護單位制定項目保護規劃。
(二)推進“非遺”信息化建設和分級分類保護。明確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遺”信息系統,實行全程動態信息化管理與服務;市、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遺”的調查和發掘工作,加強分級分類保護。
(三)建立市、區“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明確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本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建立健全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的認定和退出機制。
(四)健全“非遺”保護長效機制。促進傳播、傳承和產業化開發是“非遺”保護的重要內容,明確支持通過組織開展“非遺”技藝交流、實踐培訓、學術研究等方式,提高傳承能力;結合各類社會活動、公共文化機構、公共場站以及新聞媒體開展“非遺”宣傳、展示和交流,促進代表性項目的傳播;扶持“非遺”項目培育和開發市場、創新產品和服務,鼓勵開發具有三亞文化特色的“非遺”旅游商品和線路,推動文旅融合。
(五)鼓勵異地傳承,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鼓勵異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三亞進行傳承、傳播以及開發利用。充分發揮自貿港平臺作用,共享開放發展機遇。
四、注意事項
第二十二條針對申報項目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過程中弄虛作假以及虛報、冒領等騙取補助、扶持和獎勵資金的情形明確了法律責任。
五、關鍵詞詮釋
“分級分類保護”中的“分級”指的是“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區級”,“分類”指的是“瀕臨消失、活態傳承困難的代表性項目”“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代表性項目”“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