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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
關于印發《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引進人才獎勵辦法(2022年修訂)》的通知
三科技城規〔2022〕10號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各有關單位: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引進人才獎勵辦法(2022年修訂)》經中共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委員會2022年第24期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22年9月15日起正式實施。原《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引進人才獎勵辦法(2021年修訂)》(三科技城〔2021〕235號)同時廢止。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
2022年8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引進人才獎勵辦法(2022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4·13”重要講話精神,充分發揮人才的關鍵性作用,高質量推進三亞崖州灣科技城(以下稱“科技城”)建設,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構建更加積極、開放、有效的人才機制,結合科技城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引進人才獎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規范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品德、能力和業績評價,充分發揮人才獎勵在人才引進中的作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引進人才,是指2019年2月1日之后新引進至科技城用人單位從事相關工作且符合《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引進人才分類標準》劃分的A、B、C、D、E、F類人才。
第四條引進人才應與科技城用人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有效勞動合同,實際在科技城范圍內全職工作并依法依規在科技城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等險種)。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在科技城范圍內進行工商注冊或經相關部門登記備案,其納稅地、社保繳納地、實際辦公地均在科技城范圍內并合法正常經營的企事業單位、法定機構及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
第六條 科技城引進人才認定及獎勵申請的受理、獎勵的發放及管理等相關事宜由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稱“管理局”)統籌實施。
第二章 引進人才認定范圍及申請條件
第七條 科技城引進人才認定不受國籍、戶籍限制。
第八條 A類、B類人才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C類人才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D類人才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E類、F類人才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從事醫務工作或基礎教育教師工作的E類、F類人才年齡可放寬至50周歲。
第九條 申請認定的引進人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近5年未受到過黨紀政務處分;
(二)無不良學術誠信記錄,未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無刑事處罰記錄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明確結論的情形;
(三)引進人才已與用人單位簽署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
(四)人才在科技城用人單位實際開展工作并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1個月以上。
第十條 本辦法所指服務期自引進人才與所屬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且繳納社會保險,并符合最新實施的《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引進人才分類標準》的起始時間開始計算。
第十一條 引進人才認定后,服務期內達到更高類別認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重新認定相應人才類別。
第十二條 在職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不列為本辦法引進人才認定對象(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人才獎勵標準及申請條件
第十三條 引進人才獎勵總額標準為:A類人才400萬元/人;B類人才320萬元/人;C類人才240萬元/人;D類人才160萬元/人;E類人才40萬元/人;F類人才20萬元/人。獎勵均按照5年服務期分五次等額發放,服務期每滿12個月并經考核合格后發放一次。
第十四條 E類、F類人才如在科技城范圍內購買安居房的,除可以申請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獎勵外,還可以在購房后另行按照E類人才40萬元/人、F類人才20萬/人的標準申請人才安居房購房補貼。
第十五條 E類、F類人才在科技城范圍內購買安居房后,可憑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按E類人才10萬元、F類人才5萬元標準申請第一期購房補貼,剩余購房補貼(E類人才30萬元、F類人才15萬元)分5年等額申請及發放,自購房合同備案后每滿12個月發放一次。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均為科技城E類或F類引進人才,共同申請購買一套安居房的,由享受標準較高的一方以家庭為單位申請購房補貼,購房補貼分期發放,補貼標準按該申請方的對應標準確定。
第十七條 申請獎勵及補貼的引進人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無不良學術誠信記錄,未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二)依據本辦法已經管理局認定為崖州灣A、B、C、D、E、F類人才;
(三)引進人才與用人單位簽署的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在有效期內,且在科技城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滿12個月。
(四)應當全職在科技城工作,每年實際在科技城工作的時間不少于183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申請獎勵時人才所在用人單位應當同時符合以下第一項至第四項條件,用人單位為企業或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還應當同時符合第五項條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續并在科技城實質性運營;
(二)近1年未曾受到重大行政處罰,不存在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或有刑事處罰記錄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的情形;
(三)用人單位所屬行業及主營業務符合管理局最新發布的《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產業發展目錄》;或用人單位屬于承擔科技城相應行政管理、開發建設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以及法定機構設立或者引進的開發運營企業;
(四)在科技城范圍內實際租賃或自用辦公場所面積原則上超過100㎡,且有5名及以上全職員工在科技城工作;
(五)用人單位為企業或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的,應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1.每個年度納稅總額50萬元以上;
2.年度研發投入不低于100萬,并具有5人及以上全職研發團隊且碩士及以上學歷不少于2人;
3.若為農業類企業的,其企業每年度主營業務營業收入不低于500萬元;
4.近3年,累計獲得專業投資機構風險投資500萬元以上;
5.近1年,累計在科技城購買自用儀器設備、裝修辦公場所投入100萬元以上。
6.若為成立1年以內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在主營業務相關領域擁有至少1項授權發明專利或經省級及以上主管部門審定的新品種,且實繳資本不低于100萬元。
第十九條 若用人單位為企業,其自身的各項條件未達到本辦法第十八條要求,但其母公司為科技城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要求的,該企業在申報時,可與其母公司合并考核。
第四章 人才認定及獎勵申報管理
第二十條 引進人才認定的申報按照以下流程實施:
(一)認定申報。引進人才依照本辦法向所在單位提交認定申請材料,用人單位應當對其引進人才提交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提供推薦意見后,將相關申請材料報送管理局。
(二)認定評審。管理局依據本辦法對申請認定的引進人才進行綜合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形成擬認定引進人才名單。在評審過程中,如有必要,可通過實地考察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調查的方式進行核實。
(三)名單公示。通過認定評審的引進人才,由管理局通過相關信息發布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證書發放。對于公示后無異議的,管理局向引進人才頒發相應證書。
第二十一條 對《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引進人才分類標準》未納入,但具備A、B、C、D類人才標準相當條件的人才,可由用人單位向管理局提出申請,由管理局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審認定。
第二十二條 引進人才獎勵的申報按照以下流程實施:
(一)單位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對其引進人才申報獎勵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作出意見后,將相關申請材料報送管理局。
(二)獎勵評審。管理局依據本辦法對申請獎勵的引進人才和所在用人單位進行綜合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形成擬兌現獎勵的人才名單。在評審過程中,如有必要,可通過實地考察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調查的方式進行核實。
(三)兌現獎勵。通過獎勵評審的,管理局向引進人才發放獎勵。
第二十三條 引進人才獎勵涉及稅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由管理局代扣代繳后發放至引進人才。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引進人才獎勵政策,與海南省內購房優惠政策及保障A、B、C類高層次人才的人才公寓政策不能重復享受,引進人才可自主選擇享受的政策。但引進人才享受三亞市人才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政策或享受科技城安居房政策的,不影響其享受本辦法獎勵政策。
前款所稱購房優惠政策是指依據相關人才住房保障優惠政策,購買政策性住房或受贈獲得政策性住房產權。政策性住房是指帶有各類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包括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等。
第二十五條 已享受《海南省優化大師級人才服務保障實施辦法》優惠政策的海南自由貿易港A類人才(大師級人才),不再享受本辦法獎勵政策。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科技城人才認定稱號并停止享受本辦法各類待遇:
(一)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離開科技城累計超過12個月的;
(三)違反規定出國(境)逾期不歸的;
(四)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五)申請材料、學術、業績、成果等弄虛作假的;
(六)受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并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
(七)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獎勵的后續發放和監督管理承擔主動報告和披露義務,在出現引進人才勞動關系變動或者其他影響獎勵發放的情形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管理局進行披露。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和引進人才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各項資料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在人才認定申請、獎勵申報及后續獎勵發放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一經核實,取消申報或獎勵資格,依法追繳已發放的全部獎勵;造假單位及個人,不再享受科技城各類財政支持或優惠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對引進科技城特別需要或緊急需要的人才,可以按照“一事一議”的辦法,由管理局另行決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城范圍以三亞市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管理局行政審批權限適用范圍為準。
第三十一條 除明確規定外,本辦法所稱獎勵同時包含第十三條規定的引進人才獎勵及第十四條規定的人才安居房購房補貼。
第三十二條 管理局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更新《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引進人才分類標準》及《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產業發展目錄》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生效前已經引進并認定的人才,按《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引進人才獎勵辦法(2021年修訂)》(三科技城[2021]235號)相關要求繼續執行至相應獎勵申請完畢。本辦法生效后引進或認定的人才,按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5日起生效,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終止。本辦法終止前已經引進并認定的人才,在本辦法終止后仍可按相應規定繼續申請剩余獎勵。本辦法生效之日,原《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引進人才獎勵辦法(2021年修訂)》(三科技城〔2021〕235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