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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
關于印發《三亞崖州灣科技城海域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三科技城規〔2022〕11號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各有關單位: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海域使用管理辦法》已按《三亞市規章與行政性規范文件管理辦法》要求完成相關手續,經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第4次局務會、第5次黨委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
2022年10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海域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加強海域使用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臨時海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辦法》和《海南自由貿易港三亞崖州灣科技城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在三亞崖州灣科技城行政審批海域范圍內排他性使用海域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海域,包括海域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
第三條 【用海原則】海域使用堅持保護優先、合理開發、統一規劃和節約集約利用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統一,依法保障科研、教學與水產育種等項目用海需求。
使用海域應當符合海南省及三亞市國土空間規劃、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和三亞市海域使用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以及生態紅線和自然岸線管控要求。
第四條 【海域國有】海域屬于國家所有。持續使用特定海域3個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動應當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
建設或維護公共航道、錨地,以及政府組織開展的海洋生態整治修復活動(含有構筑物用海方式的除外),取得用海批復后可組織實施。
排他性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個月的,應當辦理臨時海域使用手續。
第五條 【管理職責】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依據省、市兩級人民政府委托管理權限履行本轄區海域使用管理職責,負責管理局審批項目用海的監管,并協同省市相關部門做好海域使用監督。
第二章 海域使用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審批權限】以下項目用海在管理局審批:
(一)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700公頃以下的項目用海;
(二)圍海100公頃以下的項目用海;
(三)排他性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個月的項目用海。
超出管理局審批權限的用海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辦法》規定上報審批。
第七條 【申請方式】經營性項目用海及同一海域有兩個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者的項目海域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海域使用權,國家和海南省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用海通過申請審批方式出讓。
臨時使用海域活動通過申請審批方式進行,不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
第八條 【申請材料】通過申請審批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海域使用權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請函(包括項目名稱、用海基本情況、用海位置、范圍、用海面積、具體用途等內容);
(二)海域使用申請書(附海域使用測量報告);
(三)海域使用論證材料(已開展整體論證的養殖、科研教學等用海無須提供,但圍海養殖、建設人工魚礁用海除外)。
屬于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海域使用權的,用海意向者只需提交前款規定的第(一)、(二)項材料。
申請臨時使用海域的,應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第(一)、(二)項材料,對國防安全、交通安全和海洋環境可能構成重大影響的,還應提交第一款規定的第(三)項材料。
第九條 【材料受理】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書面意見,提交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補正清單,補正材料時間不計入受理時限。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退回申請材料。
符合受理條件的,屬于通過申請審批方式出讓的,管理局應及時將海域使用論證材料公示10個工作日,并同時進行擬申請用海公示,必要時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屬于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公開出讓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出讓工作計劃并依法組織海域使用論證。
擬申請用海公示應當在政府網站、項目毗鄰村(居)委會等特定公共場所進行,公示時間7天,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擬申請人名稱、項目性質和用海位置、面積、坐標、類型、用途等與用海相關的信息。
第十條 【論證審查】管理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被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與海域使用申請人或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制單位存在任何利益關系,不得向海域使用申請人或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制單位收取任何與所審查項目有關的費用,海域使用論證審查技術服務不得再次委托。
技術審查要點包括但不限于擬申請用海項目的以下內容:
(一)是否具有必要性;
(二)海域使用期限、選址、面積、方式、性質、投資強度、資金來源等項目要點是否具有合理性;
(三)是否符合產業政策;
(四)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洋主體功能區劃、海岸帶保護和利用規劃、海域使用(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
(五)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是否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
(六)是否符合維護國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的要求;
(七)是否妥善協調利益相關者;
(八)是否無權屬爭議;
(九)涉及保護區的,是否符合相應保護區管理要求;
(十)涉嫌違法用海的項目,是否依法予以查處并已結案;
(十一)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各審查要點的審查意見須結論明確。管理局對擬用海項目申請材料和第三方專業機構的審查意見進行初審,通過初審的海域使用論證材料在管理局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
海域使用論證材料公示和相關部門無異議的,管理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海域使用論證材料專家評審工作,公示及有關部門或單位異議協調處理和專家評審意見修改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第十一條 【審核批準】綜合公示異議處理意見、有關部門或單位意見和專家評審意見,管理局在重新受理海域使用論證材料報批稿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不通過的項目用海,管理局在2個工作日內向用海申請人出具書面審核不通過意見。
屬于通過申請審批方式出讓的項目用海,管理局審核同意后2個工作日內出具項目用海批復。
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公開出讓的項目用海,管理局在用海審核通過后1個月內完成海域使用權出讓底價評估和出讓方案編制及審批。
出讓方案應當明確出讓海域的位置、范圍、現狀、用途、用海方式、用海類型、規劃條件、使用年限、出讓方式、出讓底價及其繳納方式、出讓條件、生態保護要求和利益沖突協調解決方案等內容。
第十二條 【公開出讓】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公開出讓的項目用海,由管理局委托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出讓交易。
第十三條 【合同簽訂】海域使用申請獲得批準或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出讓程序完成后,與申請人或者中標人、買受人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申請人或者中標人、買受人按照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后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海域使用權屬登記。
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出讓海域的位置、范圍、用途、規劃條件、用海方式;
(二)出讓海域的開發規模、投資強度、開工及竣工要求等指標條件;
(三)應當采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四)出讓價款和繳納方式;
(五)使用期限和續期條件;
(六)收回海域使用權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第三章 海域使用權
第十四條 【分層設立】海域使用權可以在海域的水面、水體、海床或者底土分別設立。在不相互排斥的前提下,對海域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分別設立海域使用權,包括海域水面使用權、海域水體使用權、海域海床使用權、海域底土使用權以及綜合使用權。
通過三維界定海域分層界限,確保使同一海域不同層次用海項目之間有清晰邊界。鼓勵用海主體之間簽訂規范用海行為的合同,明確各權利主體的行為,對各權利主體的用海項目在使用不同層次海域的時間、作業方式等進行合理限定。
第十五條 【用海年限】依據相關規劃、結合產業或活動發展周期、用海項目工程設計年限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的最高年限內合理確定用海年限。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不含非透水構筑物)的用海年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
第十六條 【權能管理】非經營性的公益用海以及臨時用海原則上禁止轉讓、出租和抵押;其他用海需要轉讓或出租的,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轉讓和租賃。
海域使用權用途發生變更的,海域使用權人應開展海域使用論證,本辦法第八條明確無須提供海域使用論證材料的除外。
海域使用權發生轉讓、變更等變化的,由海域使用權人提交申請,經管理局同意后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相關登記。
第十七條 【用海閑置】海域使用權人不得閑置受讓海域。除因海洋災害等不可抗力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閑置海域行為:
(一)超過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者相關批準文件規定的開工日期滿一年未開工的;
(二)已開工但是實際開發建設的海域面積不足應開發總面積1/3或者已投資的金額(不包括依法繳納海域使用金和相關稅費)不足總投資金額25%,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
(三)無正當理由停止使用海域1年以上的。
管理局依法對海域使用閑置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置。經調查和認定為閑置海域的,海域使用權人應按照海域使用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用海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海域使用權:
(一)因國家安全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因規劃調整改變海域功能;
(三)因產業政策調整,用海項目調整為禁止發展類或限制發展類產業;
(四)海域自然資源或者自然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海域使用權人提出終止海域使用權并申請注銷登記;
(五)海洋生態環境受到嚴重破壞未能依法或者按照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及時修復;
(六)擅自改變海域用途,經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
(七)連續閑置海域2年及以上的;
(八)未依法繳納海域使用金,經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
(九)本辦法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權的情形。
因前款第一項至三項情形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的,應當根據海域使用年限和開發利用情況,經依法評估后給予海域使用權人相應補償。
年度實際科研或教學用海總時長不足3個月的科研或教學用海(共享試驗場海域除外),應收回海域使用權,原海域使用權人如需用海的,可辦理臨時用海手續;年度實際科研或教學占用海域面積不足用海方案設計1/2的,應核減用海,收回其部分海域使用權。
用海收回時管理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回收申請,經同意后制定回收方案和程序并告知海域使用權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海域使用權人下達回收決定。
第十九條 【用海續期】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海域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該海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2個月內向管理局申請續期。
除下列情形外,管理局應當按照規定批準續期:
(一)因國家安全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權;
(二)用海項目不符合海南省及三亞市國土空間規劃、海岸帶保護和利用規劃、三亞市海域使用(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以及生態紅線和自然岸線管控要求;
(三)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不予續期;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續期的其他情形。
臨時海域使用期限屆滿,不得續期。
第二十條 【用海終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域使用權終止:
(一)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海域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被批準的;
(二)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且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不予續期的;
(三)海域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
(四)海域使用權人申請終止海域使用權被批準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形。
海域使用權終止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交回海域使用權屬證書,并辦理注銷登記。海域使用權人不依法辦理注銷登記的,管理局向登記機關依法申請注銷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一條 【征收對象】凡使用特定海域從事排他性用海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核準的海域使用面積、使用年限繳納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繼承等變化時產生溢價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征收額度】海域使用金的征收額度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征收標準。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的用海,中標人或競得人按照《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數額繳納海域使用金。
分層海域使用權出讓金,按照分層利用、區別用途的原則,參照水面海域使用權出讓金的標準收取,屬于同一用海主體的,重疊部分應按較高等級的用海執行,分屬不同用海主體的,應分別按各自的用海執行。
在15米等深線向深海一側海域進行養殖的,按照淺海相應養殖方式應繳納海域使用金的50%計征。
使用海域不超過6個月的,按年征收標準的50%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超過6個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標準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經營性臨時用海按年征收標準的25%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免繳減繳條件的,海域使用金按免繳減繳審批后的額度征收。
第二十三條 【征收方式】對于非透水構筑物、跨海橋梁和海底隧道等項目用海實行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對其他項目用海可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計征海域使用金,也可通過出讓方案確定征收要求。
第二十四條 【減繳免繳】符合法律規定減繳或免繳海域使用金條件的,可依法申請辦理減免手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負面監督】在海域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海洋和海岸工程項目。
建設海洋和海岸工程,不得改變、破壞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不得建設可能導致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海洋和海岸工程。確需建設的,應當征得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采取異地繁育等措施,保證物種延續。
第二十六條【復原監督】海域使用權終止或臨時使用海域期限屆滿的,原使用權人應當拆除可能造成海域環境污染或者影響其他用海項目的用海設施和構筑物。
第二十七條【違法監督】管理局依職權對行政審批范圍內的海域使用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發現違法使用海域行為的,依職權處理或者及時轉請有權機關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法使用海域行為的,有權向管理局舉報。管理局依職權處理或者及時轉請有權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協同監督】省、市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海域使用監督管理職責時,需要提供協助的,管理局應當及時提供。
第二十九條【職責監督】管理局應依法依規及時將經申請審批或公開出讓成交的海域使用權信息錄入國家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管理系統。
違法審批使用海域的,或故意將不屬于臨時海域使用項目按照臨時海域使用項目審批的,對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相關用語】本辦法中下列用語含義:
(一)海域水面使用權:是指海域使用權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內排他性的使用某一特定海域水面并享有對該水面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此類用海行為主要包括電力工業用海、娛樂旅游用海、路橋用海等,包括海上風電、跨海大橋及附屬設施、海水浴場等。
(二)海域水體使用權:是指海域使用權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內排他性的使用某一特定海域水體并享有對該水體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此類用海行為主要是漁業養殖用海,包括筏式養殖、網箱養殖、底播養殖等。
(三)海域海床使用權:是指海域使用權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內排他性的使用某一特定海域海床并享有對該海床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此類用海行為主要是海底工程用海,包括電纜管道用海、海底隧道用海等。
(四)海域底土使用權:是指海域使用權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內排他性的使用某一特定海域底土并享有對該底土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此類用海行為主要是工礦用海,包括固體礦產開采用海和油氣開采用海等。
(五)海域綜合使用權:是指海域使用權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內排他性的使用某一特定海域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并享有對其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此類用海行為主要是路橋用海,跨海大橋的修建,對海域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都有使用,權利主體要取得海域使用權,應當申請綜合使用權。
第三十一條【解釋權】本辦法由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解釋,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