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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市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的通知
三府規〔2025〕20號
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市各有關單位:
《三亞市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已于2025年11月14日經八屆市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三亞市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關于加強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海南省防震減災規定》《海南省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規范》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管理維護、使用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避難場所,是指為了有效應對地震、洪澇、臺風等自然災害和火災、戰爭、疫情等其他各類突發事件,按照規劃和相關標準新建、改造或者指定,用于應急避難人員應急避險、臨時安置,具有一定生活服務保障功能的安全場所。
第四條 應急避難場所按照建筑與場地空間類別,分為室內型(含室內室外兼具型)應急避難場所和室外型應急避難場所。
第五條 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平災結合、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行業指導的原則。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或者政府管理的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與維護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列入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七條 鼓勵社會資本以捐贈、資助和合作建設等形式參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和日常維護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市、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應急避難場所各項工作。
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協調全市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管理、使用工作,組織編制專項規劃、相關標準、應急預案、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等制度文件,建設信息系統,匯總公布全市應急避難場所信息,監督檢查指導各有關部門(單位)、各區政府落實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責任。
市教育部門負責組織落實、指導利用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建設應急避難場所,指導各區教育部門做好學校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使用;向學校普及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知識,組織學校開展應急疏散演練。
市民政部門負責組織落實和指導市屬福利設施作為應急避難場所的使用與管理工作,指導各區民政部門開展區屬福利設施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配合提供應急避難場所周邊人口信息等數據;組織市屬福利設施應急避難場所定期開展應急疏散演練。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做好城市公園、綠地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匯總、報送相關應急避難場所信息;指導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應急避難場所建筑主體結構安全進行排查并進行安全性評估;指導應急避難場所排水和排污設施的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納入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內容,按照規劃和審批權限,根據相關規定做好應急避難場所項目審批工作。
市公安部門負責指揮和協調安全保衛力量,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避難場所日常及開放啟用后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后的現場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和應急避難場所的治安維護。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配合做好全市應急避難場所專項規劃編制,提出與相應國土空間規劃及“一張圖”銜接核對意見,將應急避難場所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統籌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用地需配建應急避難場所的將建設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條件,按照職責指導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等工作。
市人防主管部門指導防空與防災應急避難場所融合共建,實現平急(疫/戰)功能及時轉換、用途統籌兼顧。
市旅游文化體育部門負責組織落實、指導利用市屬文旅設施、體育場館建設應急避難場所,指導各區旅游文化體育部門做好本行業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使用;配合相關部門在應急避難場所做好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活動。
市財政部門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做好應急避難場所指導、協調、檢查及市級應急避難場所相關資金保障,指導各區財政部門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相關經費保障工作。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協調指導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后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市水務部門負責在職責范圍內指導應急避難場所的防洪安全規劃、建設及應急避難場所供水設施管理工作。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指導應急避難場所標準化建設,協助指導本市應急避難場所各項標準修訂。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及日常維護管理過程中的行政違法行為。
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后的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
市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指導應急避難場所消防安全工作。
市科技工業信息化部門負責協調組織市內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中國電信三亞分公司、中國移動三亞分公司、中國聯通三亞分公司、中國鐵塔三亞分公司、中國有線電視網絡有限公司三亞分公司等)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通信網絡建設工作,并在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后提供應急通信保障;負責會同應急管理部門建立應急避難場所數據庫,及時更新數據,做好應急避難場所平臺信息化建設。
市供電部門負責應急避難場所供電保障工作。
市科學技術協會負責應急避難場所知識宣傳工作,努力提高公眾防災、減災科學素質。
各區政府負責組織落實本轄區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管理、使用和資金保障工作;匯總、報送本轄區應急避難場所信息并對外公布;組織本轄區應急避難場所啟用運行及關閉工作。
市、區政府應當將應急避難場所工作納入年度應急管理考核內容。
其他部門應當根據相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避險安置工作需要,配合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管理有關工作。
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在各區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應急避難場所日常管理和功能維護。本辦法所稱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單位,是指應急避難場所的產權單位或者實際經營、管理的單位。當產權單位與實際經營、管理的單位不一致時,實際經營、管理的單位即為管理單位。
第三章 規劃
第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應急避難場所專項規劃,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將應急避難場所相關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第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組織開展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應急避難需求評估和應急避難場所資源調查評估,將其結果作為應急避難場所規劃設計的前提條件,合理確定不同級別、不同類型的應急避難場所空間布局。
第十一條 應急避難場所專項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人口數量、建筑密度、災害類型等因素,兼顧人口分布、地理環境特點,充分利用已建或者規劃新建的會展場館、商場、學校、文旅設施、廣場、福利院、體育場館、公園綠地、公共海灘、村(社區)的辦公用房、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功能、類型、數量、用地面積、總體規模和規劃布局,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備的應急避難場所體系。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新建的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體育場館、會展中心等項目,應當作為應急避難場所配建應急設施,新建應急避難場所與項目主體同步規劃、建設、驗收和交付。
第十三條 經批準的應急避難場所規劃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規劃修改后的應急避難場所未建成投用前,原應急避難場所不得拆除。
規劃為應急避難場所的場地,其管理單位應當支持用作應急避難場所。
第十四條 各區政府通過適用性、安全性評估,掌握轄區內大型廠房、倉庫、園區和防汛安置點等臨時性應急避難場所資源,作為現有應急避難場所備份。
第四章 建設和認定
第十五條 應急避難場所應當根據類別,合理選擇設置基本生活、指揮辦公、醫療救治、防疫隔離、物資儲備、垃圾儲運等功能分區,科學配置供電、供水、通信、消防、視頻監控、應急廣播與信息發布、排污等功能設施,具備條件的應急避難場所還應配置文化娛樂、心理撫慰、科普宣傳、停車場、直升機停機坪等功能設施,相關功能指標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在應急避難場所內、外及周邊要規范設置指示標志等指引,標明避難路線圖、功能分區圖和相關責任人等必要信息。
第十七條 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所采用的安全設防標準包括抗風、抗震、防洪、防火、防雷、排水等,對應等級要高于本地區相應設防標準,在遭受設防標準內的災害事故影響下,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完成后,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將應急避難場所的名稱、位置、面積及可容納人數、配套設施設備、功能區劃分平面圖、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報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急避難場所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送。
第十八條 已建成投用的應急避難場所確需進行局部調整的,應當在滿足該區域應急避難場所布局規劃要求前提下規劃新增應急避難場所,在規劃新增的應急避難場所未建成投用前,原應急避難場所擬局部調整部分不得拆除。
第十九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科技工業信息化部門建立應急避難場所運維專用信息化系統,實現資源匯聚共享和信息化、清單化、動態化管理,將場所相關基本信息、場所日常運維記錄等相關信息錄入系統數據庫,制作場所電子地圖。及時更新完善應急避難場所數據信息,配合應急避難場所信息平臺信息共享、對接工作,并定期匯總向社會公眾發布。
第二十條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城市交通干道和汽車站、火車站、機場、碼頭、隧道等交通樞紐,設置應急避難場所位置指示牌,指示應急避難場所距離、方向和路徑;在應急避難場所服務區域內的居民區、商場、超市、活動中心等人口密集地,設置避難路線圖等引導性標志標識牌。
第二十一條 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根據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等級,并依據分級分類等相關國家標準,自愿申請評估認定現有應急避難場所的類型等級,經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審核后分類申報。主管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根據需要,可以采取資料審核、聽取匯報、現場核查等方式組織評定,分別給予相應類別的評定或者不予評定的結論。
第二十二條 各區政府應當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利用各類應急避難資源合理建設,全面梳理轄區內現有和潛在應急避難場所資源,逐個分析場地用途、面積、安全性、交通條件、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及可改造空間等,篩選出符合建設條件的潛在資源納入儲備升級改造,完善應急避難功能。
第二十三條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協調其他相關部門建立應急避難場所評估認定制度,原則上每三年開展一次評估認定工作。應急避難場所評估認定應符合和滿足《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場址及配套設施》(GB 21734)、《防災避難場所設計規范》(GB 51143)等相關標準要求。評估過程中匯集的文檔、數據等資料由本級應急管理部門進行統一歸檔管理。
第五章 日常維護管理
第二十四條 應急避難場所的日常管理與維護由其管理單位負責。在各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和維護制度,相關制度建設包括但不限于人員管理制度、日常維護制度、應急預案制度、宣教演練制度、監督管理制度等,并建立管理維護檔案,記錄日常管理與維護重大事項;
(二)安排專人對固定的應急避難設施設備、需儲備或者定期更換的應急避難設施設備、應急轉換時臨時新增的應急避難設施設備等開展分類管理,定期開展設施、設備檢修、維護,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記錄,建立檢查檔案;
(三)確保應急避難場所出入口、主要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暢通,不得占用或者堵塞;
(四)定期檢查、維護場所標志標牌,確保圖形清晰、指向準確、安裝牢固、外觀完好、位置明顯,固定式標志指示方向應準確,不得移動、損毀,移動式標志應當就近集中存放并做好維護保養;
(五)負責應急避難場所應急儲備物資的管理,根據相關部門對于本場所應急物資的管理要求,制定應急物資保障方案,明確應急物資來源單位、負責人及聯系方式,定期復核物資的儲存及更新情況,建立入庫、出庫、更新、回收、銷毀等臺賬,確保關鍵時刻拿得出、調得快、用得上、有保障;
(六)每年組織開展應急設施、設備、物資綜合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建立相關臺賬;
(七)建立避難場所啟用預案并適時開展應急演練;
(八)配合各區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應急避難場所設施設備和標志標識牌。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應急避難場所的設施設備配備、標志標識牌設置、維護管理、應急啟用預案編制及演練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區政府應當結合應急避難場所實際,在場所內儲備適量的基本生活物資、基本醫療物資、基本救援物資等物資。
第二十七條 應急避難場所日常維護管理有關工作經費按照部門和屬地歸口管理的原則,由市、區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管理規定予以保障,報市、區財政部門審核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落實安排。
第二十八條 市、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應急預案,結合應急避難場所工作實際,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并應及時總結,優化應急預案及應急響應流程。
第二十九條 市、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托應急避難場所,開展形式多樣的應急避難場所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六章 啟用與關閉
第三十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區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根據突發事件預警預報和實際應對工作需要,作出轄區內的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和關閉決定。
緊急情況下,市應急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統一協調全市應急避難場所的開放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 作出應急避難場所啟用決定后,市、區應急管理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實際和相關應急預案,做好場所開放各項準備工作。
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對應急避難人員開放,并配合做好引導、安置、救助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 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后,市、區政府應及時按照應急預案啟動統一指揮、綜合協調的運行管理機構。運行管理機構可以由應急避難場所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社區警務室)、村(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消防救援站(小型消防站、社區微型消防站)、場所管理單位等人員組成。運行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組織架構、人員名單等信息應在場所內進行公示。
第三十三條 應急避難場所開放后,本辦法中提到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做好應急避難人員登記、物資調撥與發放、安全保衛、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垃圾清理、供水、供電、通信等場所運行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條 根據緊急避險和轉移安置工作實際需要,已有應急避難場所不能滿足安置需求的,市、區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協調指定或者依法征用符合要求的安全場所,作為臨時應急避難場所。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單位、個人的財產。單位、個人的財產被征用后毀損、滅失的,實施征用的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 應急工作結束后,市、區政府應當及時發布關閉公告,終止使用應急避難場所并組織應急避難人員有序撤離。
結束應急避難場所運行前,應急避難場所運行管理機構應向安置的應急避難人員發布公告,告知場所關閉時間、撤離準備及注意事項等,有序組織應急避難人員撤離。
第三十六條 應急避難場所關閉后,由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做好善后工作,恢復應急避難場所原有功能。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應急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參照本辦法關于區政府職責的規定,負責做好應急避難場所各項工作。
各區政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