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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管理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管理實施辦法》已于2025年11月14日經八屆三亞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明確消防安全責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規范消防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海南自由貿易港消防條例》和《海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機構、村(居)民委員會及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
第三條 消防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樹牢安全發展理念,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二)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部門、本行業、本領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對本單位消防安全負主體責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四)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肅追究責任。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負責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決策部署,定期主持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市、區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督促、檢查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工作情況,負責組織召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組建本級消防安全議事平臺,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其他負責人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一崗雙責”制度,要定期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加強組織領導。執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本省有關消防工作規定,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大事項。明確消防安全議事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消防安全重大問題。
(二)加強宏觀規劃。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預留消防站建設用地,將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建設等消防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公共消防設施與城鄉建設同步發展。
(三)整治突出隱患。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火災形勢和特點,建立健全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及時督辦本地區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四)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在重大節假日、重要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進行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加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力度,設置消防公益宣傳廣告牌,在大型人員密集場所設置LED消防公益宣傳牌,擴大消防宣傳普及面。
(五)建立消防組織。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配齊消防裝備。按規定落實政府專職消防員的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鄉鎮消防隊標準》建設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為主體,小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等為補充的多種形式消防隊伍。
(六)將消防安全納入政府民生實事工程。將消防安全建設納入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空間地理信息集成等智慧城市建設范疇。在民宿、出租屋、老年人公寓等場所聚集的老舊城區推廣運用先進的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提升消防安全條件和防御火災的能力。
(七)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依托消防、環保、應急、衛生、供水、供電、交通等專業性應急處置部門建立綜合性的應急救援隊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指揮平臺、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統一組織領導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推廣應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裝備,加強數字消防建設和應用。
(八)按照立法權限,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突出問題,及時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訂、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訂、修訂地方政府規章或規范性文件。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消防工作。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加強組織領導。執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本省有關消防工作規定,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大事項。明確消防安全議事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消防安全重大問題。
(二)加強宏觀規劃。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預留消防站建設用地,將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建設等消防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公共消防設施與城鄉建設同步發展。
(三)整治突出隱患。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火災形勢和特點,建立健全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及時督辦本地區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四)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約。在重大節假日、重要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進行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加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力度,設置消防公益宣傳廣告牌,在大型人員密集場所設置LED消防公益宣傳牌,擴大消防宣傳普及面。
(五)建立消防組織。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配齊消防裝備。按規定落實政府專職消防員的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鄉鎮消防隊標準》建設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為主體,小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等為補充的多種形式消防隊伍。
(六)將消防安全納入政府民生實事工程。將消防安全建設納入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空間地理信息集成等智慧城市建設范疇。在民宿、出租屋、老年人公寓等場所聚集的老舊城區推廣運用先進的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提升消防安全條件和防御火災的能力。
(七)強化基層消防治理。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措施,將基層消防治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提升基層消防治理能力。強化基層消防力量建設,配置專職網格消防力量,組織開展火災隱患巡查和消防宣傳,運用智慧消防工作平臺或移動終端,實現對網格內的單位和場所實施消防安全動態分級管理,提升治理精準性。
(八)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依托消防、環保、應急、衛生、供水、供電、交通等專業性應急處置部門建立綜合性的應急救援隊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指揮平臺、社會聯動和應急響應處置機制,統一組織領導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推廣應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裝備,加強數字消防建設和應用。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
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消防工作。
第七條 市、區級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議事協調機構,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統籌、協調、指導本地區消防工作。
(二)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聽取成員單位消防工作匯報。
(三)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消防工作情況,提出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建議。
(四)每年至少組織開展兩次消防安全專項檢查,督促各有關部門、各地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五)市級消防安全議事協調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考核,區級消防安全議事協調機構提請區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以及村(居)委員會消防工作開展的情況進行考核,并負責具體實施。
(六)建立行業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和行業系統火災情況、突出問題定期通報約談提醒等工作機制。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工作職責。
消防安全議事協調機構成員單位應當每年對本單位以及本行業、本領域的消防安全工作情況向本級消防安全議事協調機構作專題報告。
第八條 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參照本辦法關于區政府職責的規定,履行區政府及其負責人的消防安全職責,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F代服務業產業園管委會,按照國家、海南省和本市有關規定負責管理區域的消防工作。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中央商務區管理局等法定機構及其負責人,協助屬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領域業務工作特點,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檢查、指導和監督本行業、本領域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
(三)定期分析評估本行業、本領域消防安全形勢,明確薄弱環節和管理重點,部署本部門和所屬單位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
(四)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督促行業單位制訂和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應急疏散演練。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和本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議事協調機構等交辦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條 負有行業領域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依規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將消防安全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以及執行法規標準等方面加強行業領域消防安全工作,根據需要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負有行政執法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涉及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依法處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第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將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將消防救援機構發現的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況,或者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四)將消防救援機構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第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二)參與編制城鄉消防規劃,組織編制消防設施專項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實施。
(三)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制管理。
(四)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五)組織、指導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承擔火災撲救,參加應急救援,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七)對其他消防隊伍進行業務指導。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查處消防救援機構依法移送的有關消防違法行為。
(二)協助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行動中消防車輛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揮、疏導工作。
(三)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展日常
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十四條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監察部門負責對各級政府、行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及時發現和督促糾正履行職責不到位的情況。
(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修列入政府年度投資計劃,加強糧食儲備等環節消防安全管理。
(三)財政部門負責將地方消防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按規定及時撥付消防經費。
(四)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協助消防部門組織編制消防專項規劃,在詳細規劃中合理布局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設施用地。
(五)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營商環境建設、發展和改革部門在工業、信息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范和技術改造、信息發展計劃、信息化項目審批等方面應綜合考慮消防安全,不斷提高利用科學技術抗御火災的水平,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六)市政、供水、供電、通信等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管理維護的部門和單位,應當確保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對公用供電設施、戶外電氣線路進行檢測,及時更換、改造老化供電設施和電氣線路;加強用電管理,開展電氣消防安全檢查,督促電氣火災隱患的整改。
(七)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八)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工作要點,
指導、推進相關部門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積極開展普法工作。
(九)環保、氣象等部門根據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需要,應當及時向消防救援部門提供相關資料。
(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工程建設規范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當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十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內容。
(十二)教育部門負責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活動統籌安排。
第十五條 負有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研究本行業、本領域消防安全形勢,定期督促檢查行業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單位整改火災隱患,解決消防安全突出問題,根據需要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一)商務部門負責督促商場超市、再生資源回收(分揀中心、集散市場)、拍賣、汽車流通企業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部門牽頭依法負責旅游景區、劇場、酒店、旅行社、體育類場所、圖書館、博物館、群眾藝術館、文物保護單位、網吧、歌舞娛樂場所和電子游藝場所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監管。
(三)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行業管理負責對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培訓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四)衛健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托育服務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五)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機構和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地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加強對城鎮燃氣、市政設施、風景園林等公用事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管指導。
(七)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共交通運輸過程中的消防安全,落實客(貨)運車站、港口碼頭、機動車維修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
(八)宗教事務部門負責加強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烈士紀念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在職能范圍內對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十一)宣傳部門負責加強影院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行業領域的消防安全,相關行業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據職責分工落實危險化學品生產相關的行業規劃和布局。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落實對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行業的消防安全監管責任。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生產、銷售領域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負責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根據國務院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展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和爆破作業現場民用爆炸物品臨時存放點的消防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對新興行業領域有關單位的消防安全,由消防救援機構承擔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責,相關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部門負責鄉村等級民宿、劇本殺、密室逃脫、劇院等室內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管,農業農村部門負責休閑農業、休閑漁業的消防安全監管。
(二)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網絡商品交易平臺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主營業務為直播帶貨的電子商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三)發展和改革、規劃管理、供電、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依職權做好儲能電站消防安全工作。
(四)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與推進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協助配合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開展物業管理區域內充(換)電設施隱患排查。
(五)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行業領域教育培訓機構的消防安全監管。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領域的消防安全監管職責。
第十八條 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商務、生態環境、消防救援部門和機構,共同建立電動自行車全鏈條消防安全監管機制,各有關部門依據《三亞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落實監管職責。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行業組織應當將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公民的消防安全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內容,結合國家、省級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動態評價行業消防安全狀況,依法實施消防安全信用監管,推動建立行業消防安全自律機制。
單位的消防行政許可、消防行政處罰、消防行政強制等信用信息,可以作為企業信用評級、上市評定、銀行貸款、保險費率的重要指標。
集中審批服務部門將消防審批事項納入集中審批服務事項,推行“一網通辦”、電子證照、“好差評”等工作機制。
第二十條 保險機構應當配合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火災公益保險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制度。在老城區、城中村、偏遠農村推行火災惠民保險。在公眾聚集場所和火災高危單位推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鼓勵支持金融機構開發火災隱患整改貸款服務。
第二十一條 承擔基層行政管理服務職能的政府派出機關或法定機構(街道辦或大社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確定1名分管領導為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本級專職消防管理人員開展基層消防治理工作。
(二)落實專職消防管理人員辦公場所,配置辦公設備,會同消防救援部門將基層消防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報區政府審批。
(三)開展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督促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定期開展“九小場所”、居民住宅小區等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防火巡查、隱患排查摸底,實施隱患分級分類管理。
(四)組織開展消防宣傳培訓。開展全國防災減災日、安全生產月、消防宣傳月等活動,定期開展安全宣傳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
(五)加強專職消防管理人員管理。聯合轄區消防救援機構定期開展專職消防管理人員績效考評,提升工作質效。
(六)配合開展火災撲救及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協助消防救援機構做好救援現場外圍警戒、火災現場看護等。
第二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開展消防安全自我檢查、自我宣傳、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
(二)開展基層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配備專兼職消防網格員,在居民活動場所、辦公區等區域設置消防宣傳教育專欄,依托社區服務中心、農村文化室,建設消防教育體驗活動室,每月邀請居民群眾參加消防教育和滅火逃生體驗。
(三)協助人民政府以及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做好消防安全巡查、滅火救援、消防演練和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四)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社區應按規定建設微型消防站,履行消防安全巡查、滅火救援、消防演練和消防宣傳工作職責。
第二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保障消防安全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二)按照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開展檢查,確保完好有效。
(三)保障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依法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六)制定和實施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消防演練。
(七)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訓。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小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加強生產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實防火措施,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保證疏散通道暢通,開展經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災隱患。
機關單位應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強化內部消防安全管理,可以邀請消防救援機構開展消防檢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消防服務;對發現的隱患問題,消防救援機構或者第三方機構應當指導相關單位進行整改。
第二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管理部門,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并及時更新消防檔案。
(三)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警示、提示標志。
(四)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記錄。
(五)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對職工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消防安全培訓和演練記錄應當存檔兩年以上備查。
(六)每年將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基本情況,消防設施配備、維護情況報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七)自行組織或者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消防安全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八)按照規定建立微(小)型消防站。
(九)運用數字技術,賦能消防安全管理。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商業區、旅游區、開發區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集中區域,應當建立消防安全聯防協助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應急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五條 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按照國家標準配備防毒面具、緊急逃生設施、疏散引導器材等疏散逃生設備。
(二)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配備必要的滅火救援裝備器材,明確專職或者兼職值班人員,進行實時監控。
(三)按照規定投?;馂墓娯熑伪kU。
(四)定期開展消防安全狀況評估,并存檔備查。
(五)易燃易爆場所應當建立與本單位生產技術相適應的應急處置隊伍,儲備充足的滅火藥劑。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火災高危單位由市、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并由市、區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根據消防安全風險程度,對社會單位實行分級分類監管措施。落實跨區域、跨行業隨機檢查機制,針對消防安全突出問題開展集中專項檢查,督促有關單位進行整改。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應當安排專人二十四小時值班,每班不少于兩人。通過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實現遠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可以單人值班。
第二十七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落實消防安全資金投入。
(三)督促檢查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四)及時報告火災事故,組織火災撲救,配合火災事故調查。
(五)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消防安全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八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本單位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二)擬訂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消防組織保障方案。
(三)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本單位的消防檔案。
(四)加強職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議。
(五)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進行維護保養,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科研、管理等活動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鼓勵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等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應當逐級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主體、責任范圍、目標任務、工作措施、獎懲辦法等。
主管部門與直屬單位之間以及單位內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機制,將消防工作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的重要內容。每年組織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體系。
第三十一條 行業主管部門發現本行業、本領域的單位和個人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督促其限期改正,并書面告知履行消防監督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和機構;拒不改正的,由履行消防監督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和機構依法進行查處。
履行消防監督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和機構在消防執法過程中,應當加強教育指導,注重運用建議、勸告、提醒、警示等行政指導手段,建立首違不罰、輕微違法不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等柔性執法清單,對消防違法行為輕微且立即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處罰。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有下列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人民政府、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依規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完成年度消防工作任務的。
(二)未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
(三)未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消防規劃的。
(四)未按照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要求進行限期改正的。
(五)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導致火災發生或者致使火災發生后傷亡、損失擴大的。
(六)其他未履行消防工作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按照《海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進行處理。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微型消防站是單位、社區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愿消防隊。具體標準由消防救援機構確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三亞市消防救援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