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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實施辦法》的通知
三府規〔2025〕2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實施辦法》已于2025年1月21日經八屆三亞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實施,進一步簡政放權,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極簡審批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亞市市級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實施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應當堅持統一領導、權責清晰、審管聯動、高效便民、有效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統籌推進、協調聯動工作機制,研究解決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部門依法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負責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具體工作,使用行政審批專用印章(含電子印章)。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以“劃轉為原則、不劃轉為例外”,盡量將與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政許可事項,依照法定程序劃轉至相對集中行政許可部門辦理。
行政許可事項專業性強、程序復雜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暫時不具備劃轉條件的,可以暫不劃轉;條件具備后應當及時劃轉。
第七條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決定的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實施范圍,組織編制本級相對集中行政許可劃轉事項清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八條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對集中行政許可部門可以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回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一)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二)上級行政機關另有決定的;
(三)實施效率較低或者導致監管困難,且難以解決的;
(四)其他不宜由相對集中行政許可部門繼續實施的情形。
第九條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相對集中行政許可部門以完成證照頒發和審批信息推送至行政主管部門為邊界,對其實施的行政審批行為和結果負法律責任,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對行政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為進一步明確相對集中行政許可部門與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邊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部門可商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管銜接備忘錄。
第十條 事項劃轉前的行政許可行為導致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與劃轉前行政審批有關的歷史遺留問題以及投訴、信訪等其他爭議均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對歷史遺留問題整改的責任單位存在爭議時,報由市人民政府明確。
事項劃轉前已提交申請但是未辦結的行政許可業務,由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完結;事項劃轉后的行政許可業務,行政主管部門不再繼續實施。
對實施告知承諾辦理的相對集中行政許可事項需要開展“批后核查”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確因市場主體承諾情況不屬實需撤銷行政許可的,相對集中行政許可部門根據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書面意見依法撤銷。
第十一條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事項經相對集中行政許可部門首次審批后,需要采取定期考核、年檢、備案等監管措施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部門間相互承認加蓋印章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相對集中行政許可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給予業務指導,全面協助和配合相對集中行政許可部門優化審批流程、提升審批效率。
在行政審批過程中,相對集中行政許可部門需要進行現場勘察、技術審查或者專家評審的,由相對集中行政許可部門牽頭組織,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派員參加并簽署意見,作為行政審批的依據。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部門在審批過程中需要請示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征集下級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的,可以商本級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提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協助。
第十三條 根據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的需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相對集中行政許可部門共享行業領域專家、資質機構等資源。
第十四條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部門與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共享以下信息:
(一)相對集中行政許可部門作出的準予、變更、撤回、撤銷、注銷行政許可等決定;
(二)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涉及變更行政許可的決定;
(三)實施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定、修改、廢止的信息;
(四)涉及行政許可事項取消、下放、轉為備案或者優化審批服務的信息;
(五)其他應當共享的信息。
信息推送方式包括但是不限于公文、海政通、審管法信系統等。信息推送時間以系統記錄的發出時間為準,信息推送成功即視為對方接收到信息。
第十五條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部門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作會商機制,及時解決職責劃分爭議,部署事前事中事后銜接監管聯動的具體工作等。會商形成的決議,與會部門應當共同遵照實施,酌情補充到審管銜接備忘錄中。會商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提請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機構編制部門、司法行政部門以及相關部門參加會商,結果抄報各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部門應當推行極簡審批,實施一次告知、一次承諾、一次受理、一次審批、一張證照以及聯合核查,全面推進審批事項馬上辦、網上辦、掌上辦、就近辦、一次辦等,為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提供規范、便利、高效的審批服務。
第十七條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電話、電子郵箱等投訴舉報方式。相對集中行政許可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接到投訴舉報應當及時受理,按照職責依法及時辦理或者轉辦。
第十八條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需劃轉與相對集中行政許可相關聯的非行政許可類政務服務事項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區級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實施及其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三亞市市級相對集中行政許可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