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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市旅游文化體育大型活動管理和服務辦法》的通知
三府規〔2024〕18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三亞市旅游文化體育大型活動管理和服務辦法》于2024年9月3日經八屆三亞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旅游文化體育大型活動管理和服務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動旅游文化體育高質量發展,塑造高水準旅游文化體育大型活動(以下簡稱“大型活動”)品牌,強化對我市大型活動的統籌管理和服務保障,切實發揮大型活動對三亞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游文化體育大型活動(以下簡稱“大型活動”),是指由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級行政機關、法定機構參與舉辦或市場主體、社會團體自行主辦,且單場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旅游文化體育活動。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國際、國內、省內有重大影響力的活動,經市政府認定后可參照適用本辦法。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一)固定場所內按計劃周期性舉辦的規律性活動;
(二)營利性文體演出機構的經常性業務經營活動;
(三)行政機關及法定機構按照年度工作計劃舉辦的產業招商引資、文化體育交流、旅游促銷和宣傳推廣等活動;
(四)研討、論壇、會議和經貿類展覽活動。
如相關活動的界定存在爭議,最終以市人民政府審定為準。
第三條 大型活動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集約有效使用政府公共資源,優化營商環境,遵循依法規范、安全優先、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統籌發展的原則,妥善處理大型活動的舉辦與地方文化發展、社區利益、居民生產生活等之間的關系,實現“安全、高效、節約、共贏”的目標。
第二章 舉辦主體責任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法定機構參與舉辦的大型活動,各類舉辦主體承擔下列責任:
主辦單位:作為大型活動主要發起者和決策者,對活動的整體方向、目標和重大事項擁有主導權和決定權,按照“誰主辦誰負責”原則,負責活動策劃、組織和協調,承擔活動的主要法律責任和風險;應當為參與活動保障的各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后勤補給。
承辦單位:受主辦單位委托,負責大型活動的具體實施和運作,按照主辦單位的要求和方案,落實場地安排、人員組織、流程執行等各項細節工作,并承擔大型活動主要安全責任,鼓勵主要以市場化方式,聘請具有相應資質和經驗的安保服務公司和醫療衛生服務機構,負責大型活動現場的安全保衛、醫療救助等責任,確保大型活動順利進行。
協辦單位:分擔承辦單位部分工作,或為大型活動實施提供技術、設備、宣傳推廣等特定資源的協助。
指導單位:作為專業領域或政策法規方面具有權威性和指導性的機構,為大型活動提供專業指導、政策把關和規范性建議,以確保活動的合法性、專業性和規范性。
支持單位:在職能、職責和業務權限范圍內,協調解決大型活動部分經費或其他資源問題,較低程度參與活動的具體組織和實施。
第五條 市場主體及社會團體自行主辦的大型活動,未經擬被掛名行政機關及法定機構同意的,不得將該行政機關及法定機構掛名為主辦、承辦、協辦、指導或支持單位。
第六條 承辦大型活動的場所管理者,應按規定和要求做好公共安全、消防、應急、醫療衛生、食品安全、水電供給、生態環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制
第七條 市旅游文化體育主管部門牽頭建立全市大型活動管理和服務的議事決策和部門協調機制,按規定協同開展下列工作:
(一)研究制定舉辦大型活動的相關政策;
(二)組織、研究、策劃、培育有利于三亞社會經濟發展、推動旅游文化體育高質量發展、促進社會精神文明建設的大型活動;
(三)對適用本辦法的全市各類大型活動進行評估、項目評審、業務指導、行業監督和資源協調等;
(四)研究大型活動經費相關問題;
(五)負責收集各類大型活動信息并分析研判,向市政府提出合理性建議;
(六)對行政機關及法定機構主辦和參與舉辦的大型活動進行備案;
(七)按規定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對大型活動開展事前效益評估或事后效益評價;
(八)對大型活動舉辦全過程進行指導、協調、保障、服務和監管。
第八條 市財政設立專項資金,列入市本級年度財政預算,按照相關規定專項用于支持符合條件的活動舉辦。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遵循集中與機動相結合的原則對大型活動進行統籌、協調、保障、支持。
第十條 對市場主體及社會團體向市政府提出公共資源保障需求的大型活動服務保障,實行分級審定。
(一)提出申請。市場主體及社會團體自行主辦并提出公共資源保障需求的大型活動,原則上應當至少在計劃舉辦日期的30日前向市旅游文化體育主管部門提交書面需求材料。
(二)受理審核。市旅游文化體育主管部門針對需求事項,受理審核包括但不限于大型活動方案、預算、效益及其他相關材料,應當在收到材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進行研判,對活動落地予以積極協調,根據需要結合相關部門意見制定專項保障方案。
(三)審定實施。市人民政府對市旅游文化體育主管部門呈報的重大活動事項進行分級審定。
一般規模活動:對單場次參與人數預計在1000人以上~5000人的,或在國內、省內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大型活動,報分管副市長批準后按程序實施。
較大規模活動:對單場次參與人數預計5001人以上的,或在國際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大型活動,報市政府專題會議審定后按程序實施。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法定機構參與舉辦的大型活動落地執行,由各部門按職責予以支持,可參照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程序予以專項保障,市旅游文化體育主管部門予以指導和協助。
第十二條 原則上已審定的大型活動,如需發生大的調整、因故取消或中止的,主辦單位應當至少在原舉辦時間的10個工作日前按規定向市旅游文化體育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四章 部門職責
第十三條 大型活動的舉辦需協調屬地政府、旅游文化體育、公安、營商環境建設、衛生健康、交通、應急、市場監督、消防救援、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供電、行政執法、商務、外事等市、區相關職能部門及法定機構的支持與合作。
大型活動舉辦所在地區級人民政府,應發揮屬地管理責任,做好大型活動場地場館的統籌規劃和管理,協助做好大型活動的安全和服務保障工作。
旅游文化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大型節慶、文化、體育、賽事及旅游類活動的行業指導、協調、監督,牽頭服務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團體舉辦的大型活動;按規定做好文化演出、體育賽事等相關業務審批或報備,加強社會化大型節慶活動的規范管理。
公安機關應牽頭協調大型活動社會化安全服務保障,簡便大型活動安全審批流程、縮短審批周期,依法依規進行安全許可審批;牽頭做好大型活動交通影響評估,維護好大型活動期間城市交通秩序;負責大型活動安全監督和指導,督導承辦單位落實安全預案等相關安全職責,加強安保行業規范有序管理。
營商環境建設部門負責優化簡便大型活動各項審批流程,建立大型演出等活動的“一站式”審批服務機制。
衛生健康部門按規定建立大型活動公共衛生安全聯防聯控機制,應協助承辦單位加強大型活動健康監測和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應牽頭協調大型活動公共交通資源服務保障。
應急管理部門應指導承辦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編制、落實安全生產各項措施,協調處置突發事故的應急救援。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指導和協助承辦單位做好大型活動食品衛生和特種設備安全工作。
消防救援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做好大型活動現場消防設施、救援人員預備等防火救火服務保障。
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部門應協調做好大型活動通信保障服務。
供電部門負責做好活動期間電網側設備的電力保障工作,并協助指導主辦單位做好客戶側設備安全用電檢查。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按規定做好大型活動場地周邊環境整治等其他城市管理秩序維護和保障。
商務部門應協調免稅及有關重點商業資源進行聯動,做好大型活動期間各類消費服務保障。
外事部門按照規定負責大型活動外事報批等外事活動方面的監督管理。
旅游發展法定機構牽頭各類重點品牌大型活動舉辦期間的城市氛圍營造、精準營銷,促進旅游消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參照本辦法關于區人民政府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大型活動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 大型活動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細分類型:
(一)文化活動:如大型演唱會、音樂節、電音節、演講辯論、脫口秀、文藝表演、藝術交流等;
(二)體育活動:如競技比賽、健身運動、趣味運動、智力運動、電競賽事等;
(三)非經貿類展覽活動:如文化科普展、藝術品展、古玩文物展、書法展、美術作品展、攝影(圖片)展、影音作品展、數字藝術展等;
(四)各類創新創意類活動:如選美比賽、特色市集、游園廟會、美食品鑒、休閑娛樂、文旅節慶等。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6日起實施,至2029年9月5日止,由市旅游文化體育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具體應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