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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公平競爭委員會辦公室
公平競爭審查會審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豐富公平競爭審查方式,提高審查效能,依照《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市場監管總局等5部門《關于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實施細則>的通知》(國市監反壟規〔2021〕2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會審是指市公平競爭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同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開展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為政策制定機關提供審查建議的活動。
第三條 多個政策制定機關聯合制定或者涉及多個政策制定機關職責的政策措施,在公平競爭審查中出現較大爭議或者意見難以協調的,以及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措施自我審查過程中遇到重大疑難復雜問題的,可以向市公平競爭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會審申請,市公平競爭委員會辦公室根據需要也可以主動組織會審。
第四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自我審查程序,作出公平競爭審查結論并承擔相應責任,不得以會審建議代替自我審查結論。
第五條 政策制定機關向市公平競爭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會審申請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會審函;
(二)政策措施文稿;
(三)需要會審的具體內容及相關材料;
(四)已經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附相關反饋意見;
(五)征求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專業機構等意見的,附相關反饋意見;
(六)起草說明、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等。
第六條 市公平競爭委員會辦公室收到會審申請后應當及時處理,不屬于會審范圍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告知政策制定機關;對會審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市公平競爭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告知政策制定機關補正。市公平競爭委員會辦公室決定采取召開會議方式會審的,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告知政策制定機關會審時間、地點、參加單位等事宜。
第七條 市公平競爭委員會辦公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會審:
(一)直接對相關政策措施提出審查建議;
(二)協調相關單位召開會議對存在較大爭議或意見難以協調一致的問題進行會商會審;
(三)征求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專業機構等意見,提出審查建議;
(四)與政策制定機關協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第八條 對存在較大爭議或意見難以協調一致的問題經市公平競爭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會審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政策制定機關提交上級機關決定。
第九條 市公平競爭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書面反饋審查建議。提交材料齊全的政策措施會審原則上應于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情形復雜不能按時反饋的應當向政策制定機關說明情況,適當延長會審時間。
第十條 政策制定機關經會審后制定的政策措施及其《公平競爭審查表》應當于政策措施出臺后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市公平競爭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一條 市公平競爭委員會辦公室可以根據情況,將會審發現的共性、疑難問題,通報市公平競爭委員會成員單位、各區(管委會)。
第十二條 參加會審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守職業道德和職業規范,嚴格履行保密義務,對會審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需要控制知悉范圍的工作秘密和信息等嚴格保密,涉密文件和介質以及未公開的內部信息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使用和保存。
第十三條 各區(管委會)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會審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公平競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對該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