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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市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售后管理辦法》的通知
三府規〔2026〕4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售后管理辦法》已于2026年1月19日經八屆三亞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
售后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售后管理活動,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海南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海南省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和配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回購、上市交易等售后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回購,是指由三亞市人民政府或者經三亞市人民政府批準有關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上市交易,是指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或限價商品住房的所有權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應繳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回購、上市交易等售后管理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核算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應繳土地收益價款及辦理產權登記。
市稅務主管部門負責收取土地收益價款。
市財政、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回購、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購房人已支付首付款,因個人原因(經濟、信用等)1年內無法支付剩余購房尾款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其購買資格,期間產生的相關費用由購房人承擔。
第六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產權登記時,應當在不動產權證書中注明房屋性質等信息。
第七條 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上市交易條件的申請人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有關單位進行回購并簽訂回購合同,回購價格按照原購房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折舊年限按照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滿12個月為一年,每年扣減原購房價格的1%,同時原則上應當將該套房屋恢復原狀。房屋內裝修部分能拆除的,在不損毀并恢復房屋原貌的前提下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或者能拆除但未拆除的,回購后歸回購方所有。
申請人應當自行承擔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購房產生的費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及產權辦證費用等);因購房或者房屋抵押產生的債務本息;購房后產生的房屋裝飾裝修費用;購房后到退房前產生的水、電、燃氣、物業服務等服務性收費;依法應當繳納相關稅費以及其他應當由申請人承擔的費用。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申請人申請退出住房并由政府回購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交退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購房發票、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書等材料的原件(備查)及復印件一份;
(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收到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申請退出相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
(三)經審核準予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有關單位與申請人簽訂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回購合同,并由相關部門支付申請人回購款;如已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收回不動產權證書,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該套房屋產權的轉移登記。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其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退出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且經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準有關單位同意回購后,申請人可再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待遇。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回購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所需資金由市財政主管部門保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作為保障性住房或城市危舊房改造安置房等使用。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購房人可以申請將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進行上市交易:
(一)取得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不動產權證書滿5年的;
(二)因非個人原因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未滿5年,但簽訂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購房合同已滿10年的;
(三)其他規定可以上市交易的情形。
第十二條 購房人申請將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購房人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上市交易的書面申請中應當如實申報已確定的買受人及交易價格;
(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收到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申請上市交易相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條件審核,并作出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書面意見;
(三)經審核符合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出具符合上市交易核準意見;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其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四)購房人憑符合上市交易核準意見及其他材料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算土地收益價款并向市稅務主管部門繳清相關稅費后,依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產權變更和轉移登記,同時登記至買受人名下,該套住房性質變更為市場化商品住房。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的,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讓金)等價款。
(一)經濟適用住房應繳土地收益價款=申請人申請上市交易時該套住房樓面地價×建筑面積×40%;
(二)限價商品住房應繳土地收益價款=申請人申請上市交易時該套住房樓面地價×建筑面積×30%。
該套住房樓面地價是指申請人申請房屋上市交易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根據該片區基準地價、容積率等參數計算后得出的價格。
第十四條 申請人將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進行上市交易后,其管理、產權登記、交易等均按照市場化商品住房有關規定執行。申請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權利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依法取得該住房的所有權。
原權利人立有遺囑且確定繼承人的,經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情況屬實的,按遺囑執行;情況不屬實的或者原權利人未立遺囑或遺囑未確定繼承人的,按《民法典》相關規定處理。
《民法典》《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前發生繼承的,繼承人可以選擇下列方式處理:
(一)繼承人具有本市戶籍,未在本省擁有政策性住房且本市無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請將繼承的該套住房的產權份額轉移登記至其名下,該套住房的性質不變;
(二)原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取得不動產證滿5年的,繼承人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應繳增值收益后,取得該套住房的完全產權或者將該套住房上市交易;
(三)繼承人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回購該套住房,并就回購款進行繼承;
(四)繼承人繼續占有、使用該套房屋,且不得違反《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因繼承、離婚、婚內財產份額變更等需要變更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權利人或份額的,由不動產登記部門根據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準意見,依法依規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權利人變更或產權份額變更后,房屋性質不變,不動產登記部門變更登記時應當在附記中注明“經濟適用住房繼承、限價商品住房繼承”或者“經濟適用住房離婚析產、限價商品住房離婚析產”等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購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等真實情況,以虛假材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責令限期交回住房,購房人5年內不得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保障性住房;
(二)購房人將住房擅自轉讓、互換、出租、出借、贈與、用于生產經營性活動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進行回購;
(三)購房人又購買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進行回購;
(四)設定抵押權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司法機關需處置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由市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進行回購。
第十八條 申請人對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作出的行為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分散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回購由申請人向分配單位提出申請,分配單位有優先回購權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分配單位放棄優先回購的,由分配單位協助申請人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回購申請,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因國民經濟或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對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實施征收的,征收補償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處理。具體問題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9日,《三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三府〔2011〕106號)和《三亞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三府〔2012〕17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