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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市建設項目節水設施管理辦法
的通知
三府規〔2024〕16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建設項目節水設施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5月29日八屆市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建設項目節水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建設項目合理用水、節約用水,推動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海南經濟特區水條例(2017修正)》《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是指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所配套的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本辦法所稱節水設施包括節水型用水器具、工藝、設備、計量設施以及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項目建成后涉及用水的建設項目。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工作。
住建、發改、各園區等具有審批職能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規定的職責,負責落實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應編制“節水設計專篇”相關內容,編寫格式應符合現行的《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中節水設計專篇編寫的規定,社會投資項目應在施工圖說明中說明用水設施基本情況,主要內容應包括建設項目概況、水源條件、用水定額、用水量、再生水利用、雨水收集利用等節水設施配置情況;用水器具、設施和用水計量設施布局情況,以及適用的標準和規范等內容。
第六條 對于政府投資項目,發改、各園區等具有項目批復職能的部門在建設項目節水設施初設批復階段應按照節水“三同時”要求,對設計文本中的節水設計內容做出相關審查,并在批復文件中明確意見。對于社會投資項目,因無初步設計無需節水批復,在施工圖環節進行節水設計審查。
第七條 建設項目用水設施的設計和建設,采用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應當符合強制性標準,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禁止采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八條 建設項目用水定額標準參照《海南省用水定額》執行。
第九條 建設項目節水設施應符合以下技術要求:
(一)循環冷卻水的水源應滿足系統的水質和水量要求,宜優先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
(二)非親水性的室外景觀水體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來水和地下井水。
(三)綠化澆灑系統應依據水量平衡和技術經濟比較,優化配置、合理利用各種水資源,優先選擇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綠化澆灑應采用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灌溉方式。
(四)集中空調冷卻水、游泳池水、洗車場洗車用水、水源熱泵用水應循環使用。
第十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在施工圖審環節,應按照有關規定及規程規范審定施工圖文件,嚴格審查節水設施設計施工圖內容,填寫節水設計審查表,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不應予以通過。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須將節水設施建設和主體工程同時安排施工,嚴格按照節水設施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節水設施建成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到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窗口或政務服務網絡平臺辦理驗收登記并提交相關驗收資料,現場填寫《三亞市建設項目節水“三同時”登記表》。
(一)建設項目驗收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1.建設項目初設批復文件(應含節水設計相關意見);
2.建設項目節水設計審查表;
3.節水項目竣工說明:包括實體工程總體說明,供用水設施情況(包括水泵、管道、二次供水設施、計量裝表、消防用水等)描述,節水設施產品合格證情況及性能說明,以及節水設施的安裝記錄等;
4.建設項目節水設計圖:建筑總平面布置圖、水量平衡圖、給排水管網平面圖、各類重復用水的圖示和說明、節水設施安裝圖等;工業建設項目還需附送用水設施施工圖、用水工藝流程圖等;
5.信用承諾書。
(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程序
工作人員應當當場對材料完成形式審查。經審查認為材料符合形式要求的,應當出具《材料簽收回執》及《受理通知書》,經審查認為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應當出具《材料補正一次性告知書》。
工作人員應當在受理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資料的實質審查。經審查通過的應當將《驗收預先告知書》送達至建設單位;經審查未通過的,應當出具《不予驗收預先告知書》。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收到《驗收預先告知書》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現場驗收,并及時通知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填寫節水設施竣工驗收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節水設施建設竣工驗收表》,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方可投入使用,核定用水計劃,供水企業予以供水。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需在限期內完成整改。
第十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有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行為的,依紀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用水節水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援引的標準、規范發生修改、廢止的,以最新公布的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本辦法施行后,《三亞市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管理辦法(試行)》(三府規〔2022〕2號)同時廢止,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市政府上報實施情況的評估結論和處理建議。